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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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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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依据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检查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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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为85分及以上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成绩为“优”;考核得分小于85分且大于等于75分的,考核成绩为“良”;考核得分小于75分且大于等于60分的,考核成绩为“合格”;考核得分小于60分,或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其中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考核得分高于60分的按59分计,否则按实际得分计。

(二)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成绩,纳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八、其他

(一)本细则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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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 (一)指标解释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规划2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1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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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解释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其中,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次)÷计划人数(次),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一)指标解释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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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

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

C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D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

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k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

M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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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

m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实际监测次数超过应当监测次数的按应当监测次数计。

有关说明:

(1)废水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废气国控企业的废气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若采用自动监测的,废水项目按1次/日、废气项目按照1次/周作为考核的依据,作为应当监测的频次。

(3)废水排放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若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每个废水监测指标按照每日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

(4)废气排放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若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有效自动监测小时数据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75%以上的,每个废气监测指标按照每周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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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企业,按每一家0.5%扣减全省完成率。

(6)停产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其间应监测的次数从总次数中扣除。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企业自行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自行监测完成率需求,包括:

1.环保部核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企业自测完成率自查,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检查自行监测情况,填写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情况自查表,详见附表1。

2.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及采样计划、分析测试方法、流量监测方法等,以及向环保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包括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报告等。

4.各国控企业的生产情况,包括生产天数等。

5.各国控企业的监测情况汇总,包括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次数、应监测次数、监测完成率等。

6.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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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保部及所属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针对各省提供的污染源自行监测完成情况及有关台账,通过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核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及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情况。

核查方法:

检查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并在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共计不低于30家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其中到企业现场核查不低于15家,计算其自行监测完成率。

(1)核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检查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以及该监测方案是否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结合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点、监测指标、采样频次的落实情况,核算企业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次数。

(3)核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核实考核时段内的生产情况及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

(4)核查各企业的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台账,包括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检查监测的规范性,以及核实考核时段内的自行监测实际开展的次数。

(5)若企业自行监测为委托监测,检查监测任务委托单、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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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监测报告,必要时可到受委托机构检查监测的原始记录。

(6)核查全年停产企业的生产状况。 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已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每家企业按2%扣减全省自行监测完成率,以扣减后的完成率进行评分。

(五)核查依据

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原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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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1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

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一)指标解释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自行监测结果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G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k是自行监测完成系数,若自行监测完成率大于70%,则k取1;否则按自行监测完成率取值;

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并开展了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开展了自行监测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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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是第i个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Gi是第i家企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实际项次,为该企业各监测点位各监测指标的实际公布次数之和,计算方法为:

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k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g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公布的次数,以省级或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实际公布的次数确定。监测结果未及时公布、数据公布不全的(公布数据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达标及超标倍数等),不计入公布实际项次;

Di是该企业已经开展监测的项次,统计方法见自行监测完成率部分。

有关说明:

(1)废水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监测点位、废气国控企业的废气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2)自动监测指标项次的计算方法同自行监测完成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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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监测指标按照每日1个项次计,废气监测指标按照每周1个项次计;

(3)由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自行监测结果公布存在问题的企业,按每一家0.5%扣减全省公布率。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需求,包括:

1.逐一检查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自查表(附表1);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数据库(表)、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 4.公布方式、公布平台;

5.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汇总,包括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公布次数、实际监测次数、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核查方法:

检查各省提供的企业自行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共计不低于30家企业,其中企业现场核查不少于15家,重点核查公布方式、实际公布天数、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对外公布方式: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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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时,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实际公布项次: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公布项次是否准确; 公布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公布平台查看公布内容是否完整,公布指标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故意不公布超标项目监测信息的现象,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公布及时性:对于采取手工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每家已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每家企业2%扣减该地区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以扣减后的公布率进行评分。

(五)核查依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五、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一)指标解释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考核时段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计分方法为:10分×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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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为:

其中:

W监是被考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n是被考核地区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为该地区当年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家数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以及不具备监测条件(指因特殊原因无法整改)等企业数;

,是第i个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其中

Di是对该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实际次数,每季度计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每月计1次;Mi是对该企业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次数,为该企业实际生产的季度数,季节性生产企业为实际生产的月数。各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最大为100%。

特别说明:

(1)监督性监测需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等要求开展监测,监测指标不全的,按监测指标数和应当监测指标数的比值作为所在季度的监测次数参与计算完成率;

(2)由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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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监测存在问题的,按每一家企业0.5%扣减全省完成率。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监督性监测完成率需求,包括:

1.环境保护部核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自查,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检查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填写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自查表,详见附表2。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省、市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等。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质控抽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4.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监督性监测结果向环保主管部门、上级监测站的上报文件。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需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及监测结果。

6.环保部及其所属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检查各省提供的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及有关台账,通过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核查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监测报告的编制与报送情况、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况、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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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方法

在已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核查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

(1)核查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情况,检查标准的选用是否准确、监测指标是否全面;

(2)核查监测报告编制及报送情况,检查各级监测部门是否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多项目监督性监测的,是否上报全部监测数据,不允许只选择达标数据上报;监测部门是否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环境执法机构是否在收到污染源排放超标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环境执法;

(3)核查省级环保部门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况,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质控抽测,全年抽测率是否达到方案的要求;是否及时上报抽测数据,是否及时编制抽测报告;

(4)核查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调阅监测的原始记录档案、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各类报表,检查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不合理结果、标准使用错误,对监测质量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并落实;

(5)核查未监测企业的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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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已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每家企业2%扣减全省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以扣减后的完成率进行评分。

(五)核查依据

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当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3.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

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5.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8.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六、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一)指标解释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考核时段内,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公布情况。

(二)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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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分值为10分,计分方法为:10分×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G监是被考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k是监督性监测完成系数,若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大于85%,k取值为1;否则k取值为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n是被考核地区开展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

,是对第i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其

中Di是对该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的实际次数,监测数据公布不全的(公布数据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达标及超标倍数等),不计入实际公布次数;Mi是对该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实际次数。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需求,包括:

1.逐一检查各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自查表(附表2);

2.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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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性监测公布方式、公布平台。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1.核查方法:

检查各省提供的监督性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重点核查公布方式、实际公布次数、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公布方式: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实际公布次数: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公布次数是否准确; 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实际公布平台查看是否公布了本级及下级开展的全部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布指标是否完整,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2.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每家已公布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每家企业1%扣减该地区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以扣减后的公布率评分。

(五)核查依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七、现场端运行维护 (一)指标解释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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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正常运行率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正常运行率计分方法:7分×正常运行率,正常运行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100%。正常运行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对其运行维护和校准校验,设备运转率超过9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存在设备安装、验收不规范、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90%,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记录异常和缺失数据时段等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家次从该项得分中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说明记录;4.自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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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5.各督查中心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督查检查记录;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八、现场核查 (一)指标解释

现场检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2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情况2分。

1.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得2分,抽查对10家企业的检查情况,1家未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或检查表填写真实、完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写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抽查5责任环保部门,1家未编制并上报报告,或者报告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3.按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工作的,得2分。抽查对10家企业的现场核查情况,1家现场核查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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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3.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表。

九、比对监测 (一)指标解释

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4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4分×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在开展比对监测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8家,检查比对监测实际完成情况,1家与填报情况不相符或填报不规范、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完成3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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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0.5分,其它不得分。1期报告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十、监控管理 (一)指标解释

监控管理是指省级、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开展监控管理的情况,包括对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实时监控情况、对异常、失控和超标数据的处理情况、对污染源排放结果的报告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实时监控情况占2分,异常、失控和超标数据处理情况占2分,污染源排放结果报告情况占1分。

1.对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并在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提供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报告,得2分。抽查5家企业的实时监控情况,1家未提供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报告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对异常、失控和数据缺失时段进行标记、处理,按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补充缺失数据,形成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包含全年生产时段内每两小时一次监测数据、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包含全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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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内每一小时一次监测数据的完整有效数据,得1分;对超标数据及时报告及处理的,得1分。抽查5家企业,存在未按技术规范及自检报告、手工替代监测数据、校准校验记录等补充标记缺失时段内的监测数据,或未及时报告超标报警数据的,扣0.4分,扣完为止。

3.按月形成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结果进行汇总,每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开展自动监测且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的每家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达标情况(废水、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结果评价方法按地方制定的评价标准进行,地方没有评价标准的按照废水污染物日均值、废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进行评价),得1分。抽查5家企业,存在未能每月及时报告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达标情况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企业自检报告;2.企业临时停产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校准校验记录;4.手工监测数据;5.每季度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报告;6.自动监测数据,包括原始数据记录、异常、失控和缺失时段补充后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 7.按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

十一、监督考核 (一)指标解释

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包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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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督考核完成率2.5分、合格标志发放情况0.5分、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2分。

1.监督考核完成率计分方法为:2.5分×完成率,完成率=开展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监督考核完成率低于60%的得分为0,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开展情况,1家未开展或不规范的,扣0.3分,扣完为止;

2.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标志填写和粘贴情况,1家未粘贴或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扣0.1分,扣完为止;

3.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1家材料不齐全或整改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 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3.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4.整改验收意见5.《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十二、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一)指标解释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是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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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性监测的经费到位和使用,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1.对于省、市级监测站,1家监测站未及时收到国家拨付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扣0.5分,扣完为止,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视为拨付不及时;

2.1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上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上年度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补助经费凭证;3.上年度地方监测部门的到账凭证(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须出具);4.上年度监督性监测经费决算报告。

十三、地方资金配套 (一)指标解释

地方资金配套是指地方按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配套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对照上一年度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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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1家监测站配套经费未落实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上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凭证;3.上年度地方监测部门接收台账。

十四、标准化建设 (一)指标解释

标准化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保障辖区内监测站在人员、机构、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最低配臵要求。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计分方法为:10分×完成率,完成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数量÷应当建设的监测站总数量。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5家,1家未达到标准化要求或验收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省、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等;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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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________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年 月 日

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减排监测(3分) 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2分) 五年减排监测(1)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报下发文件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 体系建设规划告;(2)下发文件情况(名称、文政府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2分) 号等) 发文。 (1)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年度减排监测计划报告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检查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内2 体系建设计划方案;(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容应全面、详细。 (1分) 称、文号等) (1)辖区内开展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培训或技术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管理培训和技3 (2)组织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 术培训(2分) 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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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检查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并在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进行重点核查,计算其自行监测完成率: (1)检查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以及该监测方案是否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结合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点、监测指标、采样频次的落实情况,核算企业各监测点位、监测指二、企业自行企业自行 企业自行监测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的制标的实际监测次数; 监测开展情况监测完成率 4 完成率(15分) 定及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情况 (3)核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核(30分) (15分) 实考核时段内的生产情况及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 (4)核查各企业的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台账,包括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检查监测的规范性,以及核实考核时段内的自行监测实际开展的次数。 (5)若企业自行监测为委托监测,检查监测任务委托单、委托合同及监测报告,必要时可到受委托机构检查监测的原始记录。 (6)核查全年停产企业的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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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检查各省提供的企业自行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重点核查: (1)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企业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时,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15分) 企业自行监测5 结果公布率 (15分) 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核查公布方式、公布平台、公布天数、(2)核实公布项次是否准确; 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通过公布平台查看公布内容是否完整,公布指标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故意不公布超标项目监测信息的现象,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4)对于采取手工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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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三、监督性监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测完成率 (20分) (10分) 检查各省提供的监督性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核查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 (1)检查排放标准的选用是否准确、监测指标是否全面; (2)检查各级监测部门是否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多项目监督性监测的,是否上报全部监测数据;监测部门是否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监测环境执法机构是否在收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监测报告的编报告并报出;监督性监测完6 制与报送情况、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到污染源排放超标数据后10个工作成率(10分) 日内开展环境执法; 况、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3)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质控抽测,全年抽测率是否达到方案的要求;是否及时上报抽测数据,是否及时编制抽测报告; (4)核查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调阅监测的原始记录档案、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各类报表,检查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不合理结果、标准使用错误,对监测质量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并落实; (5)核查未监测企业的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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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监督性监三、监督性监测结果公测开展情况布率 (20分) (10分) 在已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重点核查: (1)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对外公布监督性监测结平台是否为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公布方式、实际公布次数及公布率、7 果公布率 (2)核实公布次数是否准确; 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分) (3)检查是否公布了本级及下级开展的全部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布指标是否完整,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抽查不低于5家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运行管理制度(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有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8 (1分) 制度 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现场端运行正常运行率 据有效性审核9 维护(10) (7分) 开展情况 (30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该企业设备收及运行情况;(2) 日常巡检、维安装、验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运转率是否达到90%,是否定期校准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校验仪器,对异常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是否和记录 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自检报告是否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10 自检报告 (2分) (1)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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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现场检查工作(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抽查10家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11 的完成情况 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是否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2分) 检查表 查;检查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现场监督检查抽查5家责任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及(1)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12 报告编写及上时编制和上报报告;报告中是否列出上报文件 报情况(1分) 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名单。 抽查对10家企业的现场核查情况,有效性审核现(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13 检查是否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表场核查(2分) 核现场核查情况及核查表格 格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核实不低于3家未比对监测企业的(1)监测指标完成率(附表3);(2)实际情况;抽查不低于10家开展监比对监测工作每季度国控企业未比对监测原因证测的企业,检查是否对废水监测设备14 完成率(4分) 明材料等;(3)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的浓度及流量开展比对,是否对废气监测报告等资料 监测设备的浓度、含氧量、流量和烟温开展比对。 现场核查(5分)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30分) 比对监测(5分) 比对监测季报检查比对监测季报是否及时上报相15 编写及上报情(1)4期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关部门;报告中是否列出比对监测不况(1分) 合格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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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自动监测系统抽查不低于5家企业,检查监控中心(1)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16 运行实时监控 是否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供自动报告 (2分) 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抽查5家企业,检查异常、失控和缺异常、失控和超(1)异常、失控和缺失时段数据补失时段数据是否及时标记、处理和补17 标数据处理 充情况;(2)超标数据的及时报告充,超标结果是否及时向环境保护主(2分) 情况 管部门报告。 抽查5家企业,检查是否按月及时向污染源排放结18 (1)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 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每家企业的污染果报告(1分) 物排放量及排放达标情况。 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监督考核完成(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考核内容是19 率(2.5分) 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情况(附表3) 否全面,与考核结论是否一致,考核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监督考核(5分) 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合格标志发放(1)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于10家企业,检查自动监测设备监20 情况(0.5分) 文件 督考核合格标志是否粘贴,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不合格的整改(1)整改情况报告;(2)整改期间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21 落实情况 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3)整低于10家企业,检查企业在整改期(2分) 改验收意见 间是否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 监控管理(5分)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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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类 别 一级项目 序号 名 称 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金额是否足额。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3分) 污染源监督性22 监测经费拨付情况(1分) (1)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污染源监督性材料,如转账凭证、经费预算批复、检查监督性监测经费执行率是否达23 监测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收支明细表及收支凭证等到100%。 情况(2分) (附表4) 地方财政资金24 配套落实情况 (2分) 检查地方配套资金金额是否达到当年经费配套要求。 五、能力经费保障(15分) 地方资金配套(2分) 监测站标准化(1)省、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标准化建25 建设完成情况设情况;(2)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低于5家,核实是否达到标准化要求、设(10分) (10分) 设验收报告(附表5)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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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省(区、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情况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

组织结构代码 ** ** 是否开展自行监测③ 是 否 否 是否制定自未开行监测方案展自并经当地环行监保行政主管测原部门认定 因④ ⑤ 3 1 是 否 自行监测开展技术手段⑥ 1 2 3 应当 开展自行监测项次 开展自行监测实际 项次 是否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监测结果 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项次 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 序所在企业名称 号 地市 ① 污染源 类别 ② 生产 天数 自行监测完成率 (%) 1 **市 ***企业 2 **市 ***企业 3 **市 ? ***污水 处理厂 废水国控 废气国控 ** 污水处理厂 填表说明:

① 企业名称:填写范围为考核当年环保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② 污染源类别分别填写“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养殖场(小区)”类别;若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类别,需分别填写; ③ 是否开展自行监测:填写“是”或“否”; ④ 若③如填写否,要注明未开展原因:(1)全年停产;(2)企业名单重复;(3)企业有生产天数但未开展自行监测; ⑤ 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填写“是”或“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需且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填写

“是”,否则填写“否”; ⑥ 自行监测开展技术手段:(1)手工监测方式,(2)自动监测方式,(3)既有手工监测又有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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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省(区、市)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核查表

序所在所在企业 号 省份 地市 名称① 1 **省 **市 **企业 2 3 4 ? 法人代码 污染源 类别② 是否全项目监测③ 应开展监督性监测次数④ 实际监督性监测 次数 未开展监督性监测原因⑤ 监督性监测工作完成率(%) 监督性监测公布次数 公布率(%) 填表说明:

① 据纳入当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名单填写,名单中的企业需全部填写,包含开展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 ② 污染源类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养殖场(小区);若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类别,需分别填写; ③ 监测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全项目;

④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扣除停产的季度数),季节性生产企业每月监测一次;

⑤ 未开展原因填写:(1)季节性停产、(2)永久性关停、(3)名单重复、(4)监测站未监测、(5)其他原因停产(需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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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通过验收的自比对监测 现场核查 监控处理 监督考核 动监测设备 企业 法人 污染源安装按月按月有效性 是否进行是否上报名称① 代码 类别② 开展比对未开展开展考核不合格 位置项目 核查核查审核现场 数据审核总量计算时间 结果 原因④ 时间 结果 原因 ③ 次数 时间 核查时间 补充 报表 序所在季度 号 地市 第1 季度 2 1 3 ?? 1 ?? 第2 季度 填表说明:

① 依据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填写

② 污染源类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若企业既为废水国控企业,又为废气国控企业,分别填写 ③ 自动监测设备按安装位置和项目不同分别填写,如“污水处理厂入口COD” ④ 未开展原因填写:“季节性停产”、“其他原因停产”、“自动监测设备未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企业纳管、排污/采样口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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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未开展监测”及“其它原因”,未监测设备同时提供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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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省(区、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

序号 所在地市 监测站名称 1 2 3 4 5 6 7 8 ?? 合计 年度国家 补助金额 (万元) 资金拨付 到账时间 未足额 到账原因 地方实际配套 金额(万元) 监督性监测运行费 总额(万元)① 运行费使用 金额(万元) 剩余金额 (万元) 填表说明:

① 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总额=地方实际配套金额+年度国家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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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省(区、市)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 所在地市 监测站名称 级别① 是否通过标准化 建设达标验收 验收时间 标准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填表说明:

① 监测站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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