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下载本文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哈价经发[2001]1号)、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哈价联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事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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