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银行监管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30 【实施日期】2010.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省政府决定,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融 1 / 2
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
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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