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后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在门或盖的任何位置该间隙的结构应小于5mm或大于12mm。本要求不适用于质量小于250g的盖部分。 4.2.1.8驱动装置
组成玩具整体部分的驱动装置(例如,无论是电力驱动、通过摩擦或发条装置驱动的齿轮、传动带、发条,当这种装置是组装玩具组成的一部分或4.2.2.7包含的玩具除外),应加以封闭使得容易压伤手指的运动部件或伤害儿童的其他部件不能被触摸。
当不能封闭的运动部件(示例:螺旋推进器、螺旋桨等)被触摸时,该部件不应导致手指的伤害。手指可陷入其中的部分应安装停止、空转装置或类似装置。轮胎不适用于间隔、空转装置的要求和本条款的所有其他要求。
当含这种装置的的玩具按条款5.3进行测试时,该装置不应变得暴露在外。当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展开旋转时,其外形尺寸应使得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小于2mm或大于12mm。
如果3岁以下儿童玩具里的装置使用直径小于1.5mm的起动绳,该装置的回缩力不应超过4.5N(0.45kg)
4.2.1.9弹簧
如果在玩具使用期间,弹簧可能卡住儿童手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伤害手指,则支撑儿童重量的弹簧应被保护。
对盘簧,当弹簧静止时两相邻盘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时,盘簧应被保护。
对螺旋弹簧,当弹簧接受40N(4.1kg)的拉力时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或等于3mm时,弹簧应被保护。
4.2.1.10干电池
在进行本标准的相关试验后,玩具用的扣式电池不应暴露在外。其他型号的干电池应被认为是玩具的一部分。
含AAA或更小型号干电池的玩具,除非使用工具,否则其结构应防止干电池从玩具脱离。
4.2.2适用于某些类型玩具的要求
4.2.2.1小型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玩具的可拆卸元件,不管以任何方向,都不应完全容纳到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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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圆筒中。
本要求不包括纺织品、纸、软片和3岁以下儿童不能触摸到的部分。 4.2.2.2不可拆卸部件
由玻璃、金属、木制品、塑料或其他非柔性材料制造的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但用于充气塑料玩具的气门塞除外,这些部件应是下述情况之一: ⑴充分嵌入使儿童不能用牙或手指将其拉出,或
⑵固定在玩具内,当玩具承受下列拉力时,不能从玩具脱离: ①50N(5.1kg)当可触及最大尺寸等于或小于6mm时, ②90N(9.2kg)当可触及最大尺寸大于6mm时,或 ⑶以任何方向,都不应完全容纳到5.15定义的圆筒中。
4.2.2.3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
预定放入口中的玩具(如哨子),以及含簧片、球状物和类似元件的玩具,当以10kpa的压力交替吹、吸2次时,这些元件不应从玩具内释放出来。
4.2.2.4预定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见7.1.1.12)
含附着物的玩具,当承受25N±2N的拉力拉伸时,其上的绳索的自由长度不应超过300mm。
当承受25N±2N的拉力拉伸时,任何绳圈的周长不应不应超过350mm。
用于横跨固定在婴儿车、童床、等的绳索,在25N±2N的拉力拉伸下长度不应超过750mm,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长度不应超过松驰长度的40%。
玩具上绳索的厚度应在1.5mm或以上。
4.2.2.5预定由儿童拖拉的玩具
预定用于拖拉的玩具绳索不应含有可能形成活结的活结或扣件。另外,预定3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绳索,其厚度尺寸不应小于1.5mm。
4.2.2.6儿童可进入的玩具
对足够大可容纳一个儿童且安装了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其门、盖或类似装置应能被儿童从玩具内部打开。当门、盖或类似装置被关闭时,应确保通风。在玩具的任何位置用5kg或更小的力应能从内部打开玩具。本要求明确地排除了钮扣、拉链、穿线及类似紧固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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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4.2.2.7.1乘骑玩具
设计用于10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乘骑的有轮玩具(三轮车、自行车等车辆,以及最大高度部分是15cm或以下的有轮玩具除外),其结构应是足够刚硬的,且在满足预定目的的工作条件下是稳定的。
⑴“足够刚硬”是指与下述情况相一致的情形。 ① 载荷试验
(a)
当玩具在其站立或坐立的表面放置50kg±0.5kg负荷进行工作时,玩具的任何部位不应破裂、爆裂或导致任何在使用玩具时有害的变形。
(b)
对踏板部分(踏板等)和把手部分(车把等),当
允许在负荷下站立10秒时,该负荷来自一个20kg±0.2kg重块,通过一根细绳将负荷附在位于离踏板或车把的支点(或方向盘的顶端)的3分之2距离的位置上,它们不应破裂、爆裂或导致任何在使用玩具时有害的变形。
② 跌落试验
对1.8kg或以下重量的玩具,当根据5.3 跌落强度进行测试时,不应产生危险部件。 ③ 推动把手强度试验
当玩具主体后部有一个装配好的安全把手时(当把装配有一个推把的玩具主体后部固定,),使后部以15角倾斜且当对把手的水平杠施加一个20kg±0.2kg的重块并以该条件保持10秒钟时,把手及其装配在玩具主体的连接件不应破裂、爆裂或导致任何在使用玩具时有害的变形。
⑵“结构稳定”应按下述表示。
在本条款中,‘有效防止翻倒的外形和结构’是指这种外形或结构分别以前进或后退方向符合下述要求。
① 前部或后部边缘的外形和结构应防止玩具翻倒。
② 当玩具放置在一个水平基座上,其前面部分倾斜地接触机座的表面时,玩具与机座表面之间
的角度不应超过20。而且,当玩具后面部分倾斜地接触机座的表面,玩具与机座表面之间的角度不应超过15。
③ 当前面和后面部分分别倾斜地与机座表面接触时,以稳定的方式接触机座表面部分的宽度应
大于或等于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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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当前面和后面部分分别倾斜地与机座表面接触时,且一个20kg±0.2kg的负荷施加在前面部分
的固定器或座位的后部边缘处,并保持10秒,不应有弯曲、破损或类似的情形。
当关于‘有效防止翻倒的外形和结构’的要求同时满足前面或后面部分时,下述(b)、(c)、(d)条款的合格或不合格,应通过关于作为轮轴的玩具最前部或尾端部分来作决定。 (a)玩具应有有效装置或结构来玩具防止翻倒。
当没有有有效装置或结构来玩具防止翻倒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关于前面部分,水平机座与源于固定器的直线之间的角度,例如方向盘(对圆形方向盘,从其中心开始)和总是通过前轮轴接触地面以及结构上对有效防止翻倒有相同强度,不应超过83。
关于后面部分,水平机座与源于用刚性材料制成的座位的后部的直线之间的角度(如果
座位以5或更大的角度倾斜,从倾斜的基点后部3分之2位置)和总是通过后端轮轴接触地面以及结构上对有效防止翻倒有相同强度,应不超过83。
(b)座位的高度不应超过前和后轮轴之间的3分之2距离或不应超过25cm。 而且,座位应位于前和后轮轴之间。
(如果玩具没有座位,示例,公共汽车、路面电车形状的玩具等,使用者乘坐的位置
应明确标记在玩具或说明书上)
(c)固定器,例如把手(圆形方向盘,上述车轮的中心)应位于前和后轮轴之间。 (d)推动把手,包括固定器,应位于前和后轮轴之间,且其高度应大于或等于38cm但
小于或等于51cm。上述推动把手与前面部件突起部分之间的间隔,例如把手,应大于或等于17cm。
4.2.2.7.2由儿童推动的玩具(有和无踏板)
由儿童推动并预定承受其重量的玩具(示例,三轮车、踏板车、小汽车)应符合下述要求: ⑴当根据条款5.4和5.5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破裂,且仍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⑵当根据条款5.6进行测试时,玩具不应翻倒。
本要求不适用于带两成直线车轮的玩具(示例,踏板车、即使安装了稳定装置的自行车)。 ⑶带飞轮装置的机械推动玩具(示例,链条驱动)应有刹车装置。该装置应能使--当玩具根据条款5.6进行测试时,该玩具不应移动。
⑷自行车应提供链条和滑轮的护罩,如图3所示。至于其他链条驱动玩具,滑轮也应被保护使其不可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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