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执行。 2.3.1公共供水企业、制水企业、原水供应单位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 水质管理制度。原水供应单位和制水单位水质检测执行《水和废水监 测分析方法》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的规定,城市 供水管网管理单位水质检测执行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 ( 的规定。 2.3.2地表水水源水质检测项目,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规定执行。 2.3.3地下水水源水质检测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 按 ( 有关规定执行。 2.3.4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项目,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有关规定执行。 2.3.5采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单位, 供水水质指标全分析半 年至少检测一次。 2.3.6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或经营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 水质指 标全分析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3.7 原水供应单位在水源地设臵水位监测仪,实时掌握水源水位变 化情况;取水设施配臵流量计,并按 JJG 198的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校 准。水源取水口设臵水质在线监测点,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 技术手段,对反映饮用水源状况的各种信息、现象进行监测、测定, 达到下列要求: (1)所有水源实现对浊度、pH、水温、溶解氧、氨氮、CODMn、电 导率以及水质综合生物毒性等指标的在线监测; (2)重要水源还要实现对总磷、总氮、总有机碳、叶绿素(水库) 等指标的在线监测。 制水企业对出厂水浑浊度、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数等 常规九项指标,每日进行检测。 2.3.8管网水浑浊度、 游离余氯、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常规四项指标, 每月检测不少于二
次。 2.3.9 供水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水质检测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按 照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率进行检测。个别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 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供水企业从事制水生产、水质取样、水厂水质化验、水池清洗消 毒等的供水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认无任何限定疾病,并取 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 岗。
2.3.10管网水水质检测点按规定布点,每两万人设臵一个取水点。供 水人口在20万以下或100万以上可酌情增减。 2.3.11水质检测所涉及的化验记录、数据分析报告及相关的水质管理 资料必须准确完整、字迹清晰、真实有效。记录必须有检测员签名。 水质检测资料归档保存。 2.3.12水质检测结果的日报、月报、年报,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供 水行业主管部门。如遇水质超标情况,必须附处理后的分析报告。 第三章 服务标准 3.1 经营服务 3.1.1 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必须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 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2 用水性质界定 供水企业根据用户用水情况确定用户用水性质,不同用水性质的 用户水价须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水价政策执行。 3.1.3 服务网点 为方便用户,供水企业必须在供水辖区内每20万人或每20平方公 里设臵一个供水服务网点(可采取多种形式) ,且网点交通方便,标志 统一。提供电话预约或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的供水企业,可适当扩大单 个营业网点的服务面积和服务人口数量。 供水企业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新装、供水经营与服务 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 3.1.4 业务办理 供水企业受理业务必须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 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 经审查能够办理的业务及时为用户办理,限时办结;经审查不具 备办理条件的及时答复用户,不得延误。 用户办理用水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时,工作人员须一次告知用户 应补充的资料(用户提供的补充资料不正确的除外) 。 供水企业的业务办理,必须符合《济南市城市自来水
供水管理办 法》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 3.1.5 热线服务 供水企业设臵供水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 并与12345、12319服务热线协调联动,及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