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下载本文

第四十一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投票站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人。候选人可在每个投票站指定观察员1人,观察投票过程。

第四十二条 选民必须在秘密划票间填写选票。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或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在指定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代写处的设置应和一般划票间相同。

第四十三条 选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后,须折叠选票后再投入票箱。

第四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票箱应该当众封存,并由监票员密封签字盖章,之后由选举工作人员至少3人共同护送到中心投票站,允许选举观察员和选民陪送。但选民和选举观察员不得干涉护送过程。

第四十五条 当票箱到达中心投票站后,由计票人员当众检查封条及票箱是否完好。之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各票箱票数,在确认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后,把所有票箱选票混合后,方得计票。

第四十六条 每位候选人可指定与计票小组数相等的计票观察员,观察计票。

第四十七条 每组计票人员包括唱票员1人、记票员1人和监票员1人,计算票数。计票结束后,将计票结果报告给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汇总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结果公布之后,应当众密封选票。

第四十九条 选票上所投的每项职务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应按有效票计票。如果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效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第五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种职位应分别计票,不得下加。候选人获得实际投票数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在不采用委托投票方式的社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当选者。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天内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同时在社区予以公告。选举结果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七。

第五十三条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区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 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但得票一样,社区选举委员会从谨慎起见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如果另行选举中该两位候选人仍获得相同票数,应采用抓阄方式决定当选人。

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主任,应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在3个月内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如果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总人数少于5人,3日之内必须另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也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七条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选民举报,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裁决;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散之后,由区级民政局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重新选举要由有权认定的法定机关认定后,才能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认定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进行辞职审计,经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告知居民辞职生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八。

第六十一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书面提出,并申明罢免理由。

第六十二条 被要求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同一成员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超过两次罢免要求,两次提出罢免的间隔不能少于5个月。

第六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半年前,为补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被罢免等出现缺额时应进行补充选举。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补选的程序基本上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