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下载本文

(三) 上届选民登记时,因精神疾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人员,现已治愈康复,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居民不可以登记参加选举:

(一) 户口迁出并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居民。

第十六条 进行登记的选民的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按社区居民小组顺序连续张榜公布7天,并在每个社区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如对选民名单持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2日之内,依法做出答复或者补正并公布修正名单。公布选民名单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四。

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向选民颁发选民证。选民证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五。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十七条 候选人应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能带领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有效实现居民自治的本社区居民,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当为应选名额的1.5到2倍。

第十九条 提名依据居民直接提名的原则,可采用三种方式,即海选、联名和自荐。不论采取何种提名方式,相应职位的提名人数应不超过根据本规程第5条第2款确定的职数。

第二十条 采用海选提名方式,各居民小组应在选举日前20天设立提名投票站,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并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选举日前30天与选民名单一起公布,公告样式参见附件六。提名预选票参考票样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 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提名当日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上报街道社区居民选举指导委员会备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八。选民或被提名人如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可在随后7日内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联名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候选人提名表\。提名时间为7日左右。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候选人提名表”上公布。“候选人提名表”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成为初步候选人。如果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提名数最多的其他选民顺次替补。如果没有选民获得10人以上提名,则根据提名票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初步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被提名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参考公告样式见附件十。

第二十四条 选民或被提名人可在随后7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初步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并设立投票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应在正式选举日前10日举行。预选选票应按初步候选人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候选人,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六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计票结果,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的职位、职数的要求和差额的原则,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预选当日公布。公布时各职位候选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二。

第二十七条 采用选民自荐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自荐提名的选民必须填写该表,并获得10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自荐提名时间为7日左右。“候选人自荐提名表”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三。

第二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如果获得10名以上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签名数最多的其他自荐人顺次替补。如果没有自荐人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则根据签名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自荐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所有自荐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选民可在随后7日内对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四。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二十九条 在正式选举前7日内允许候选人开展竞争选举活动。竞争选举活动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点、当选打算及承诺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等等。可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把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三十一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可以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发放宣传材料,解答选民问题,开展公开竞争选举活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在竞选现场监督。

第七章 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时可以设立投票会场或投票站,不得设立流动票箱。

第三十三条 投票站的开放时间应保证选民投票不受上下班影响,但不能少于12小时。

第三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由3位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投票站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选举日生病、外出或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投票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委托选民应在选举日1日前到社区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领取选民委托投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五。

第三十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前7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以投票结束后实际投票数为准),超过登记参加本次选举的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举有效。

第三十九条 选票一般由区级民政局设计样式,下发各街道和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参照样式自行印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由街道印制。印制后的选票必须加盖公章并签封, 待选举日在选举会议或投票站, 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使用。选票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六。

第四十条 设立验证发票处。每次投票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