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下载本文

民政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2006-9-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七章 投票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 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 直接提名原则。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 直接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 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 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 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 公开计票原则。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社区居民会议有关此二项事宜的决定须在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其职数由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每300户左右配1人为宜。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45日前成立。

第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通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选举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社区居民小组长将本组

的社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报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汇总,得票数多者当选。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一。

第九条 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

(一) 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二) 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十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 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五) 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六) 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七)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 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演讲会议;

(九) 做好印制选票、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选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 主持选举会议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 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十二) 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三)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一条 本届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在选举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同时,选举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会议由本届社区居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并以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分别发布公告。居民小组长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居民代表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十三条 合格选民应在居住地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40日进行。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开始前5日在社区内公布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

(一) 户口新迁入本社区的居民;户口已迁出的原本社区选民,仍居住在本社区并履行社区居民义务的,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二) 户口未迁入本社区,但自本次选举前已经在本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居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