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况,并申请检查验收。
—— (二)接到钻井队申请后,检查验收组由钻井公司和油气田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按油气田规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 (三)检查验收情况记录于“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证书”中;如存在井控隐患应当场下达“井控停钻通知书”,钻井队按“井控停钻通知书”限期整改。
—— (四)检查合格并经检查人员在检查验收书上签字,由双方二级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或其委托人签发“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第六十四条 防喷演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井队应组织作业班按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发生溢流的四种工况定期进行防喷演习。
(二)钻开油气层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演习不合格不得钻开油气层。
(三)作业班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同工况的防喷演习,钻进作业和空井状态应在3min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作业状态应在5min内控制住井口。此外,在各次开钻前、特殊作业(取心、测试、完井作业等)前,都应进行防喷演习,达到合格要求。并做好防喷演习记录。
—— ——
作业班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同工况的防喷演习,并作好演习记录。 第六十五条 “坐岗”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坐岗”。
(二)“坐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钻井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培训。
(三)“坐岗”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起下立柱数、钻井液灌入量、钻井液增减量、原因分析、记录人、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坐岗记录表格式见SY/T 6426《钻井井控技术规程》中附录E)。
(四)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 第六十六条 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钻井队干部必须在生产作业区坚持24h值班,值班干部应挂牌或有明显标志,并认真填写值班干部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干部应检查监督井控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井控装备试压、防喷演习、处理溢流、井喷及井下复杂等情况,值班干部必须在场组织指挥。
第六十七条 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喷事故分级 1.一级井喷事故(Ⅰ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井喷事故(Ⅱ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事故。 (二)井喷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单位发生井喷事故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汇报,管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接到事故报警后,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为Ⅰ级、Ⅱ级井控事故时,在启动本企业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发生险情的单位可越级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
油气田公司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接收企业Ⅰ级、Ⅱ级井控事故信息,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查后,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出报告。
2.发生Ⅲ级井控事故时,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在接到报警后,在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同时,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事故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理。
(三)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后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四)发生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五)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故(包括Ⅳ级井喷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六)井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以附录7《集团公司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内容向集团公司汇报,首先以表一(快报)内容进行汇报,以便集团公司领导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现场情况,然后再以表二(续报)内容进行汇报,使集团公司领导及时掌握现场抢险救援动态。
第六十八条 井控例会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井队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每周召开一次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会议;值班干部和司钻应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讲评井控工作。
(二)钻井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检查、总结、布置井控工作。 (三)油气田每半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总结、协调、布置井控工作。
(四)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气田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会议,总结、协调、布置集团公司井控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油气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油气钻井特点,制订井控实施细则;在浅海、滩海地区的钻井单位应根据其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各油气田应当通过合同约定,要求进入该地区的所有钻井队伍及钻井相关队伍执行本规定和井控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2002年11月颁发的《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2006年5月19日)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附录1 井口装置组合图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套管头 图1(14MP) 环形防喷器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套管头 图4(14MP) 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 图2(14MP) 单闸板防喷器四 通单闸板防喷器套管头 图5(14MP) 单闸板防喷器单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 图3(14MP) 环形防喷器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 图6(21-35MP)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环形防喷器环形防喷器 单闸板防喷器 双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套管头图7(21-35MP) 环形防喷器 双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单闸板防喷器 套管头 套管头 图10(70-105MP) 单闸板防喷器四 通单闸板防喷器套管头 图8 (21-35MP) 环形防喷器单闸板防喷器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四 通套管头套管头 图11(70-105MP) 单闸板防喷器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套管头 图9(70-105MP) 环形防喷器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单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套管头 图12(70-105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