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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四)抵押物范围

1、可抵押的标的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不可抵押的标的物: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 注: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五)债权范围

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效力及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时的费用。 (六)禁止留置

(七)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 (1)从物、从权利;

(2)附合物,如抵押物被添附;

(3)孳息(在抵押期间孳息不纳入,当抵押物被依法扣押后,孳息纳入); (4)抵押物之代位物。(韩强认为不是,代位物上没有抵押权了,只是优先受偿)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并处分。(《物》200) (五)抵押权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物消灭; 3)除斥期间经过;4)抵押权实行。 五、抵押权的效力 1、优先受偿效力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抵押权未登记的,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仍优先于一般债权。 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 2、保全效力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要求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要求提前清偿。(《物》193) 3、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抵押权仍得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存在。(《物》174和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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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分效力

1)抵押权人处分权利:抵押权让与、以抵押权设定担保、抵押权的抛弃、次序的抛弃 2)抵押人:重复抵押、设定用益物权、租赁权 5、追及效力

经过登记、抵押物不论因何种原因落入第三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能主张抵押权。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行 一、实行方法

双方协议:拍卖、变卖、折价(多退少补)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二、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

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

六、 特殊的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

1、概念: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特点 1)限额抵押

实际额超过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优先受偿,其余的转为普通债权; 实际额不足最高额的,以实际额优先受偿 2)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

3)最高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定期间指约定的抵押权担保期间,但是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设立前的债权可以纳入; 连续发生是指发生债权的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 5)独立性

债权额未届决算期而未确定时,其中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不发生转让效力,受让人受让的是普通债权(有约定或债权确定后除外)。

例:甲向乙借款,以鱼苗抵押,乙将一部分债权转移给丙,则丙不是抵押权人,只是甲的普通债权人。 注:债权确定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都可以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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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浮动抵押 1、 条件

1) 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 抵押物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为动产) 3) 书面协议 2、 特征:

1) 主债权确定,抵押财产数额不确定,抵押权实现时才确定

2) 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

进的财产算作抵押财产。 3、效力

1)自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优先受偿的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效力序位:全部浮动抵押财产未特定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财产特定为抵押财产后,浮动抵押的效力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无担保债权。 三、权利抵押

我国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 (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问题: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注意准物权的概念

第十二章 占有

一、概念:是指占有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占有是一种事实)

占有的体素: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的心素:对物管领时所具有的状态。 二、占有的功能和价值:

1、 保护现状免受他人的自力侵犯,物权法第245条(秩序保护功能); 2、 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物权法第23条;

3、 保护合法占有人免受所有权人之权利继受人的侵犯(持续功能):

a. 债权性法律地位的强化,如买卖不破租赁; b. 作为时效取得之基础;

c. 作为善意取得的基础,物权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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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有物权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第三人、有债权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租赁除外,买卖和抵押不破租赁)

无权占有: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无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的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借用过期不还等) 意义:1)有权占有可以拒绝本权人为本权的请求,无权占有人则负有返还义务; 2)留置权的前提是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怀疑)自己无权占有

意义:1)无权占有均要返还原物与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

2)占有物损毁灭失的,善意占有人采取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即损毁灭失后没有得利的,不用返还不当得利;而恶意占有人采取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3、自主占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占有人以非自己所有的 意思占有物。 4、直接占有:占有人对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间接占有:占有人对物不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但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需要有媒介关系,这个媒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即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

有人有一个明确的返还义务。 意义:1)动产的交付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2)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直接占有可以; 3)自力救济权不适用间接占有。 5、自己占有:占有人亲自对物进行占有。

辅助占有:辅助占有人受他人指示,基于一定从属关系对物进行占有。(没有占有的心素) 问题: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和占有辅助之间的区别?

四、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1、直接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1)取得:获得实际的支配,且有占有取得意思

无须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自然意思为已足,占有人无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丧失:占有脱离(非基于意思);占有抛弃(基于意思);占有物的灭失损毁。 2、间接占有的取得与消灭(对物的返还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 1)取得:创设取得与转移取得

2)消灭:直接占有消灭;返还请求权消灭;直接占有人否认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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