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出取消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退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凡被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或由住房产权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权对保障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入户巡查,保障家庭应配合调查。对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房源申请、审核、分配、出售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骗租骗售行为有权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保障房工作中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所辖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并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