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

6.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7.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社区或用工单位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4.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轮候范围。并将登记结果通知

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申请保障性住房四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保障性住房住房申请表》和《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纳入轮候范围。

符合一、二、三类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可待入住后按申请保障性住房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变更,经审核公示后重新认定家庭类别。

(三)对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用工单位负责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销售和上市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租住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其租赁的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每年的12月份制订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应向社会公布。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房源总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保障性住房和存量租赁性住房)。

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不得出售。

第三十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由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购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填写《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市中心区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核准: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家庭予以核准,并发放《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四)购买:购房人持身份证和《保障性住房准购证》等证件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缴纳购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

如符合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多于年度可销售保障性住房计划数,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可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未中号的申请家庭进行轮候,仍符合条件的在下次摇号时可优先摇号。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销售价格、购买方式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住房保障家庭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河北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出台之前已出售、预售、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上市交易等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行使房屋所有权,实行社

会化物业管理,聘请有资质的、信誉良好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辖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通报保障性住房实际使用情况。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无故拒不缴纳以及不当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审核和情况变化申报制度,保障家庭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相应类别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主动申报,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家庭类别或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房内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六)利用租住的保障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