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7.9 欧共体官方刊物 L181/1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附录IV 确定第12章授权机构和第13章认可的第3方机构的最低准则
1. 该机构、总经理和负责进行评审和认证操作的人员不应是机构所检验的承压设备或
组合件的设计者、制造商、供应商、安装者或用户,也不应是这些当事人的授权代表。他们不可直接卷入设计、建造、营销或维护承压设备或组合件,也不应该代表进行这些活动的当事人。
2. 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以最高的职业完善和技术权威进行评审和认证,必须不受所有压
力和引诱,尤其是财务上,对判断和检验结果的影响,特别是不受对认证结果获利的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3. 机构必须拥有供支配的必要人员,拥有执行正常检查和监查活动有关的技术和行政
管理的必要设备,它也必须具有使用进行特定验证所要求的设备的方法。
4. 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 ——坚实的技术和职业训练,
——对所进行的检验要求具有充分的知识和丰富的操作经验, ——拟定证书、记录和报告的能力,证明已进行的检验。
5. 检验人员必须保证执法公正。其报酬必须不是取决于检验的次数,也不应该取决于
检验结果。
6. 机构必须为其可靠性进行保险,除非根据国家法律这种可靠性由国家担保,或成员
国直接对检验负责。
7. 机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在根据本指令或任何国家有效的法律条款行使职
责时所收集的所有情报必须保密。(除非接受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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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V 按第14章确定用户检验机构的准则
1. 必须从组织上对用户检验机构进行明确,并一直在其集团内报道它是确保和证实公
正性的成员。它决不对承压设备或组合件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操作或维护负责,也不得从事任何与其判断的独立性和检验活动的完善相抵触的活动。
2. 用户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以最高的职业完善和技术权威进行评审和认证,必须不
受所有压力和引诱,尤其是财务上,以免影响判断和检验结果,特别是不受对验证结果获利的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3. 用户检验机构必须拥有供支配的必要人员,拥有正常进行检查和监查活动有关的技
术和行政管理所必需的设备,它也必须具有使用进行特定验证所要求的设备的方法。
4. 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 ——坚实的技术和职业训练,
——对所进行的检验要求,有充分的知识和丰富的操作经验, ——有拟定证书、记录和报告的能力,以证明已进行检验。
5. 检验员必须保证执法公正。其报酬必须不是取决于检验的次数,也不应该取决于检
验结果。
6. 用户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可靠性保险,除非这种可靠性由其所在的集团担保。
7. 用户检验员必须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在根据本指令或任何国家有效的法律条款行使
职责时所收集的各种情报必须保密。(除非接受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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