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 97-23-EC 指令 下载本文

欧 共 体 官 方 刊 物 ISSN 0378-6978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181

第40卷

(以英文版为准) 1997年7月9日

(公布的强制性法规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的97/23/EC 指令

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7.9 欧共体官方刊物 L181/1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7/23/EC 指令

1997年5月29日通过

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共体的条约,尤其是条约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常委会的意见,根据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和1997年2月4日由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公报,通过本指令。 1. 鉴于内部市场是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在区域内自由流动; 2. 鉴于各成员国有关人员包括家畜和财产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行

政条例在内容和范围上的差异;现有欧共体法规未含盖承压设备;各成员国对该类设备的认证和检验程序的不同;这些分歧很可能构成欧共体贸易的障碍;

3. 鉴于国家法规的协调是消除自由贸易障碍的唯一方法,这一目标不能由个别成员国

满意地达到;鉴于本指令对其所辖设备的自由流动仅规定了适当的、必不可少的要求;

4. 鉴于不高于0.5bar的承压设备不具有压力引起的有效危害,这类设备在欧共体流动

无任何障碍,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PS超过0.5bar的设备;

5. 鉴于本指令也涉及由几个承压设备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组合件;这

些组合件从简单的如压力锅到复杂的如水管锅炉,只要组合件的制造商打算以一个组合体——而不是以其单个未组装的元件形式——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该组合件必须遵循本指令;另一方面,本指令不含盖由用户负责并在现场安装的承压设备组合件;

6. 鉴于本指令协调了各国关于压力危害的条款;对于这类设备的其它危害,将由其它

指令处理;基于条约第100a条,承压设备可能包括在其它指令的范围内,在那些指令中规定了压力危害的条款,而且提供了合适保护,使设备有关的压力危害降到了最小,本指令有理由不包括这类设备;

7. 鉴于国际惯例含盖的承压设备,有关运输和压力的危害将由即将公布的基于该惯例

的欧共体指令或现有指令的增补进行处理,本指令不包括这类设备;

8. 鉴于某些承压设备,尽管其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但不产生有效的压力危害,

如果这类设备已合法制造或投放于某一成员国的市场,该设备在欧共体自由流动不应有障碍;为了确保这类设备的自由流动,没有必要把它包括在本指令范围中;本指令特意不包括这类设备;

9. 鉴于另外它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并且具有有效压力危害的承压设备,考虑其自

由流动和安全得到保证,本指令不包括该类设备;但这种例外要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欧盟级的措施;

10. 鉴于消除贸易的技术障碍法规必须遵守1985年5月7日理事会对技术协调和标准通

过的新方法决议,该新方法要求成员国在不降低现有的已证实的保护等级前提下,就安全基本要求和其他社会要求进行定义;决议要求将大批产品归入单一指令,以避免经常修改和指令的繁多;

11. 鉴于现有的欧共体指令对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法律上的接近在本领域向着消除流

动障碍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那些指令仅仅含盖很小范围;理事会1987年6月25日为协调各成员国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而制订的87/404/EEC指令是将新方法首次应用

第 2 页 共52页

97.7.9 欧共体官方刊物 L181/1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到部分承压设备上;现有指令不用于87/404/EEC指令的范围;在本指令实施3年内,将对87/404/EEC指令的应用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将该指令并入现有指令;

鉴于框架指令在各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和检验方法的共同条款取得法律上一致,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指令76/767/EEC是选择性的;它提供了双边认可的承压设备试验和认证,但不能满意地实施,因此必须由有效的欧共体法规代替;

鉴于为便于产品的技术开发,本指令的范围必须用最通用的术语“承压设备”; 鉴于为确保承压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要求已分成承压设备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尤其是特殊要求把特定类型承压设备考虑在内;某些在III类和IV类的承压设备必须进行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的最终评审;

鉴于各成员国允许目前尚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承压设备在贸易展览会上展示,示范时,必须按成员国一般安全条例要求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鉴于为便于证实符合基本要求,在欧洲级别上进行协调标准是有用的,尤其是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符合这些标准可证实产品满足基本要求;鉴于欧洲级别的协调标准由私人机构草拟的,必须处于非强制性状态;为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被公认为是采纳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标准遵循委员会和上述两机构于1984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作基本准则;

鉴于本指令的目的,一个协调的标准是上述一个或两个机构所采纳的技术规定(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依据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的83/189/EEC指令,应委员会要求,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信息条款规定了一个程序,并符合上述基本准则;在标准化方面,委员会在设立的常委会帮助下,执行83/189/EEC指令;如有必要,常委会将和技术专家协商;

鉴于承压设备制造要求用安全的材料;但尚无协调的标准,规定重复使用材料的特征是有用的;鉴于欧洲批准材料定义的建立,这种批准由指定的授权机构之一进行发布;符合欧洲批准的材料,可视为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 鉴于使用承压设备具有危险性这一特性,有必要制定程序以评审与本指令的符合性;这些程序必须根据承压设备固有的危险而设计;因此,对于每类承压设备,必须有一充分的程序或几种严格等价的可供选择的程序;采纳的程序满足理事会1993年7月22日关于符合性评审程序各阶段的模式和使用CE标记的93/465/EEC决定的要求,其目的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CE标记;加到这些程序的详细内容由承压设备所要求的认证特性所证实;

鉴于成员国授权用户检验机构按本指令框架执行符合性评审的某些任务;为此,本指令为成员国授权用户检验机构提供了准则;

鉴于根据本指令规定的条例,符合性评审的某些程序可能要求由一个授权机构或一个用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每一件作为承压设备最终评审的一部分;在其它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确保最终评审通过授权机构的不定期视察进行监督;

鉴于作为一般规则,承压设备由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进行CE标记;CE标记意味承压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和其它相应欧共体指令对CE标记的要求;对于本指令所定义的承压设备在仅有很小的压力危险时,认证程序可豁免,不应进行CE标记;

鉴于根据条约第100a条规定,成员国可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对人员安全,家畜和财产安全有特殊危害的承压设备投放市场、投入服务和使用,只要这些措施 受欧共体

第 3 页 共52页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97.7.9 欧共体官方刊物 L181/1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4. 25. 26. 27.

控制程序的制约;

鉴于本指令所作决定的收件人必须意识到该决定的原因和上诉方法;

鉴于有必要规定过渡安排,使本指令生效之前,按各国强制性法规制造的承压设备能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 鉴于附件中,规定的要求尽可能表达清楚,使得所有用户,包括中小型企业(SMES)很容易遵守;

鉴于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协商制定的协议,采纳法规的执行措施符合1994年12月20日达成的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

第 4 页 共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