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下载本文

去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四)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本清;超过部分(支取金额减去通知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第五章 协定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十六条 协定存款是指在本网点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基本存款额度、期限,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书面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号后,依据双方签定的协定存款协议,将协定存款账户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关联签约的一种存款。协定存款以万元为单位,整数互转,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七十七条 计息。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二个账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协议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第七十八条 办理协定存款相关业务,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要提供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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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柜员应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留存审查记录。

第七十九条 开立账号。存款人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号时,应向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网点申请,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办柜员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协定存款账号开立处理。

第八十条 签约。存款人申请办理协定存款签约时,向开户网点申请,开户网点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与存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经办柜员根据生效后的协议在核心业务系统作签约处理,协议期满后,协定存款账户所有余额自动转入其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十一条 解约。存款人申请办理协定存款解约时,向开户网点出具书面申请书(提前解约的须注明提前解约原因等),开户网点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解约处理,解约后,协定存款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十二条 对协定存款账户提前解约的,如果在结息日解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解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十三条 协定存款账号销号。协定存款账户销号时,需手动解约后再办理销号手续。

第八十四条 协定存款相关资料配套装订,专夹保管。 第八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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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七条 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7?229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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