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兴义市人事局、顶效组织人事部、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竞聘工作,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黔人通[2007]9号),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了《黔西南州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9年3月23日

主题词 岗位设置 竞聘 办法 通知 抄 报: 省人事厅 黔西南州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

共印120份

黔西南州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和《贵州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对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本单位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的选拔任用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注

重实绩,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要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内进行。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职数等,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一)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竞聘;

(二) 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职数限额; (三) 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时;

(四) 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人

选时;

(五) 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时。

第六条 竞聘上岗原则上在本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对某些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 下列岗位不列为竞争山岗的范围: (一)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岗位; (二) 任职条件特殊不适于竞争的岗位;

(三) 任免机关认为不宜进行公开竞争的岗位。

第三章 条件

第八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 (一) 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务和任职的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 (2) 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 适应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 (二)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 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制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省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间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任职条件、竞聘的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办法等。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方

案,经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并报州或县(市)“事改办”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公布竞聘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组织推荐于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照竞聘岗位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可以采取考核、测评、演讲等方式进行竞聘。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将竞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知道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州人通?2007?42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州人通?2007?34号)文件要求办理聘用手续;

工勤人员的聘用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聘任和待遇

第十六条 对竞聘山岗的人员,实行聘任制进行合同管理。聘任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任人员依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实行法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设置、竞聘上岗、签订合同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应主要以岗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

第十九条 对竞聘落聘的人员,第一聘期保留原职级待遇,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或另行分配适当工作,或组织培训,并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安置,同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实施竞聘上岗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负责组织考试或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竞聘上岗工作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时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