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下载本文

波动而波动,而政府的资源税率是不变的,与资源价格波动没有相关联系。如近年来我国油价持续走高,但对原油的开采税率确实十几年之前的,在这种价格现状下征收的资源税率必然偏低。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我国资源结构的不同及地区差异,造成了资源的贫富矿之分和开采的难易之别。在资源管理混乱的状况下,往往会出现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问题,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以煤炭资源为例,我国的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以来,整整20年没有动过,平均税额仅为0.5元/吨。如此低的征税额度,加之我国在企业取得矿产资源开发权问题上采取的是审批制而非公开招投标制,使企业往往是无偿取得采矿权。在极高利润的趋使下,很多投资者纷纷投入到煤炭资源的开采中来,“吃肥丢瘦”式透支性开采和巨大的浪费已成为普遍的现象。据统计,自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而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在“吃菜心”式的开采过程中,中国至少扔掉了650亿吨的煤炭资源,按2003年的煤炭消费计算,这些煤够我们用近40年。

资源税税负过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不能同经济增长相适应,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幅度税额标准由中央制定,而其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因此,在近年石油、煤炭价格高涨的背景下,中央资源性垄断企业取得了高额的利润,但地方政府的收益却没有相应增加,导致地方政府对资源收益持有不满情绪。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甚至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并不在乎这个负担,在无休止的掠夺开采中,企业收益颇丰但浪费现象惊人,资源利用率极其低下。 3.4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

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造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不规范。资源税优惠减免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这必然使得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更为严重的是,在政府职能不断加强和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各部门必然通过设置一些收费和创收项目来组织不规范的收入,以弥补预算资金的不足。而这些花样繁多的收费和创收也逐渐发展成为政府难以控制的乱收费。由此可见,过多的税收优惠也是导致收费泛滥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从市场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资源税优惠减免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开展公平竞争。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的地域性减免政策,不利于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课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如现行适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即因资源品的不同特殊属性而降低了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的资源税,虽然体现了政府针对东北经济发展特点的政策倾斜,但造成的税负不公显而易见。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是资源产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某些资源产品在开采和利用活动中享受了税收减免,那么这类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就更具价格优势,能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能够在同样价格条件下实现销售,赚取更多的利润,最终使得资源配

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行业、企业和资源品转移。

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有悖于资源保护政策。出台资源税

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鼓励其增加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的投入,以通过满足市场对资源品的巨大需求来达到获取自身利益的目的。为了充分利用各地对矿产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部分企业就很可能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因为对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年一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的矿山并不多,因此企业往往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加之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资源税优惠政策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利用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 3.5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

3.6征税对象没有分类

李亮会计\\10分\\现行资源税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pdf

3.7 资源税的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 资源税属于公享税,其税收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税种的立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并且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也由中央取得,这中分配机制令许多地方不满意按常理说,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代表国家的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部分本无可厚非. 但问题在于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属地资源. 经济才得以发展起来的。 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不但造成环境状况急剧下降. 而且所造成的土地和水资源的严重流失和浪费。 完全由当地民众承担. 地方民众和地方政府却不能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得到合理收益 。同时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政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要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 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4.国外资源税发展状况及给我们的启示 4.1国外资源税现状

鉴于各国或地区资源享赋的差异及其经济影响的不同,实际纳入特殊课税的资源范围也就存在差异:有的涉及范围较广,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自然资源产品征收的资源开采税,其自然资源就包括各种矿物、其他天然矿床、岩盐、海盐、各种木材(包括纸浆原材和松脂以及其他林业产品)。被特别课税的自然资源最常见的是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如安哥拉、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荷兰、挪威、月一麦、法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泰国、英国等,都对石油和天然气征收特别税或适用特别规定。有些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以及上面已提及的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等还特别对林业产品征税,法国则对森林砍伐征森林砍伐税,泰国单独对柏木征税。有些国家还对一些特殊资源征税,如安哥拉对钻石征税,泰国对燕窝、水产征税等。此外,对于石油的下游产品如汽油、柴油,不少国家都纳入消费税应税项目征收消费税。 国外税费体系 二十世纪以来,矿产资源国有化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国家这固然是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独立的民族国家,普遍实行了矿产资源国有制。老资格的资本主义国家,则发生了两种变化:一是使矿产资源同土地脱钩,在保持土地私有的同时实行矿产资源国有化,例如前联邦德国;二是限制

土地私有化的发展,例如美国从1930年起停止向私人出卖国有土地(过去己经卖出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仍然有效)。 这样各个国家就普遍强化了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的重要性大大提高。矿业活动是一项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因此其应服从一般的税收制度与规定。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税收制度一般主要包括:所得税(公司税)、权利金(产量税、产品税、采掘税等)、超额利润税(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权利金等)、进口税、出口税、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税费(租费)、申请/登记费、印花税、矿权转让税、销售税(营业税、增值税)、教育税、附加税、环境税等等。其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涉及的税费包括:权利金、超额利润税、红利、保证金、资源耗竭补贴等。不分资源条件优劣,征收“权利金”(royalty) 以体现资源消耗补偿;区别资源条件优劣,征收“资源租金税” (rentaltax)以体现级差收益分配。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涉及的税费一般包括: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折耗准备金、红利等 4.3国外资源税的借鉴

通过对各国资源税制度的了解,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各国的资源税制度尽管不尽相同,但普遍通过立法确认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或全民所有,并通过征收权利金来体现资源所有人与开采人的关系,通过征收资源租金税来调节资源察赋差异产生的超额利润。总体来看,各国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界定较为明确清晰。

第二,各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原油和矿产资源,也有很多国家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对诸如森林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征收资源税。从而不仅拓宽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可以对更加广泛的资源进行保护,引导资源类企业合理开采。

第三,各国对取得的资源税收入,明确规定了其专门用途,并设有相关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源勘探、保护、管理及成本补偿。通过设立这种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税收入被挪作他用,为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5.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对策 5.1.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

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5.2.改变资源说的征税依据 首先,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量征税改为按生产数量征税,这可以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引导企业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开采,其次,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

计征相结合的方式。从价征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 计税 ,税收收入与价格变动直接相关。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可以调节产品结构,最终调节产业结构。但是,从价计征方式必须要求资源的价格统一, 信息比较透明、公开、容易取得,目前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价格信息基本统一 、公开.实行从价计征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可以首先对这些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于其他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的资源可以继续实行从量计征 的方式,但是要调高单位税额,以提高税负水平。最后,积极探索回采率计征等方式,待条件成熟后付诸实施 ,创新资源税计征方法。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后。相关企业税负加重,为降低成本,资源消耗企业将被迫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从而有利于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5.3.使资源税单位税额合理化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4.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13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5.5. 规范协调税费关系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 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人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李亮会计\\8分\\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pdf

5.6.对征收对象进行分类

5.7. 调整资源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

中央应适当地让利于地方.中央分享小部分资源税收入,地方分享大部分收入。让利于地方.对中央财政并无大碍,对地方而言, 情况则大不一样,地方多分享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 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调高地方资源税分配比例.有利于资源省区真正发挥资源优势.从根本上促进自身的发展。

我国许多资源都集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而许多资源又是不可再生的,将资源税大部分留在地方,有利于缩小中西部之间的差距.让地方分享资源税改革成果。资源税的收入分成.可以借鉴2 0 0 6年国务院公布的《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的分配方式。

6.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