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下载本文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1.1资源税的概念

1.2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可不要) 1.3资源税费相关理论

2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

2.1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2.2资源税制度的发展现状 (1.2可合并) 2.3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2.4资源税的作用

3.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3.1资源税课税范围窄 3.2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3.3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

3.4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 3.5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 3.6征税对象没有分类

3.7 资源税的税权过于集中。 税收调节效率低下 4.国外资源税发展状况及给我们的启示

5.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对策 5.1.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 5.2.改变资源说的征税依据 5.3.使资源税单位税额合理化

5.4.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5.5. 规范协调税费关系 5.6.对征收对象进行分类

5.7. 调整资源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 6.结论 7.参考文献

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1.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的对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广义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我国目前资源税中的资源主要是指矿产资源。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绝对地租。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察赋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级差地租。

我国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开征的一个税种。税制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将盐税纳入其中,但尚未将所有自然资源列为纳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其中“普遍征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所有境内应税资源品都要征收资源税,二是所有应税资源品的开采或生产者都要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的含义是指由资源察赋、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来进行调节。从征收原则来看,我国资源税既包含绝对地租,又包含级差地租。 1.2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无偿开采制度”;198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有偿开采制度”的开端;1984年10月,我国开始按照从利润计征的方式开征资源税;1986年,资源税改为从量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资源有偿取得、使用以及税费并存的制度;1998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04年以来,我国陆续调整了部分资源的税额标准,取消了部分资源的优惠政策与减征政策,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阶段,各种产品的生产、销售、分配和收益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和实施,对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例外。各种矿产资源均是由国家组建的各个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寻找和评估,勘探结果归国家所有;国家投资开采矿源,矿山企业同样为国家所有,按计划指令完成对矿产品的采选,并上交国家,所取得的收益则上交财政,由国家统一进行分配。在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集多重身份于一体—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生产者,也是其使用者和受益者。由于各种财产权利均属于国家,实行有偿开采制度是没有意义的,因而在这一时期,一直实行的是资源的“无偿开采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也随之建立和演进。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开端。

我国于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按照当时的《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

征收范围包括原油、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但根据当时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为了避免企业既得利益受到影响,资源税实际征税只限于少数煤炭、石油开采企

业。资源税开征时,是按照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征收的,即销售利润在12%以上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在12%以下的矿山企业则不需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征收采用从价超率四档累进税率的方式,其初衷是调节级差收益,公平企业税负。

1986年施行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但当时鉴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为稳定资源税收入,决定将资源税计税办法在原设计税负的基础上,改为按产量和销量核定税额从量征收。

1993年全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的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化及扩大了资源税的范围,把盐税纳入其中,征收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同时正式把按超额利润征税改为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察赋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差异设置了不同税额,即同类产品资源条件不同,税额也不相同。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其《附录》中列出了我国当时己发现的全部173种矿产及其补偿费率,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使用的历史,也从此形成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税费并存”制度。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逐步停止了各地矿业权的无偿授予,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效益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1999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又发布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

综字[1999〕183号)。

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铅锌、钨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从而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2004年7月和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额调整至2.3元/吨(财税「2004」12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煤炭资源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和内蒙古调整至2.3元/吨(财税[2004〕187号)

2005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 115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上调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元/千立方米,新标准规定了每吨30元、28元、24元、22元、18元、16元、14元七个原油资源税税额档次,每千立方米15元、14元、12元、9元、7元五个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档次。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宣布,自2005年5月1日起,调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贵州和重庆等省市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继2004年年底调高山西、青海和内蒙古自治区三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次调高煤炭资源税。

2006年,湖北、湖南和内蒙古三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分别提高至3元、2.5元和3.2元(财税[2005」169号、170号、172号);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整的资源

税项目还包括: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使用税额由2元/吨调至6元/吨;铂矿石资源税适用标准调整为:一等税额标准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4元/吨(财税[2005〕168号)。

2007年1月,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宣布自2007年2月l日起,将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3.2元/吨上调至8元/吨。2007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三种矿产品资源税做出调整,其中铅锌矿石资源税平均上调410%,铜矿石平均上调330%(财税[2007〕100号) 1.3资源税费相关理论 1.3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资源税费制度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源收益及分配方面的研究,沿袭了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收益分配的理论,集中在矿山地租、要素收入及财产收入上。收益分配的比例由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李嘉图在《论矿山租金》一文中指出,矿山和土地一样要给矿主支付租金,矿山的租金是以无需付租金的最贫瘩的矿山索取的资本回报为基础,决定其它较为多产的矿山的租金。这里的租金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的概念。马克思发展了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其地租理论体系包括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他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矿产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矿山绝对地租的原因,资源察赋及分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源泉。绝对地租的概念与产权的收益(权)是基本等同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收入与分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产权中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上。国外政府对其资源所有权的利益体现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对资源开采征收权利金,也有些国家采用征税的方式。国际上对于权利金是一种税还是一种费在认识上也存在不同。权利金作为一种税,相当于是一种不动产所得税,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在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因让渡矿业权而取得的收益并对之课征的税收,是对纳税人(矿业权人)支配拥有的非其所有的财产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矿业权)所征收的税收。但权利金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由于它是一个专门的领域,为降低征收成本,由矿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因而有别于一般的“税”。权利金作为一种费,如美国认为权利金是美国财政最大的一笔非税收入,但其源于国家的财产所得,收缴后进入国家财政,又区别于一般的“费”。 1.32 国内的相关研究

自1984年资源税在我国开征以来,资源税费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等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种种弊端也不断显现,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的焦点集中于“税费并存”问题,即作为资源的基本租金,其存在形式是否合理,各种类型的资源税费是否应该保留或合二为一,或者资源税本身即应直接予以废止。 1.认为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都应予以保留。

苗建伟等人认为,即使矿产资源通过拍卖其开发权来达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但是对于原来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不应被取缔。因为资源补偿费本质上是对国家进行的资源普查投入的补偿,必须予以回收以保证国家新的普查工作的资金来源;而资源税的存在形式应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并按照特定标准,为应付公共支出而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应起到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2。

2.认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二为一,作为资源的基本租金,以资源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