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 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
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七)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
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应当从供
水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第二十八条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 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
第二十九条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 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 x (1-核定管网漏损率)管网漏损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 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 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附表 1、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2、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附表 1 : 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生产人员 生产规模(每目供水) 11 地下水源地表水源 5万吨以下 60人 70人 5-10万吨 75人 90人 10-20万吨 110人 110人
20-50万吨每增加 10万吨,生产人员递增 25% 50万吨以上每增加 10万吨,生产人员递增 15% 管理、工程技 术和服务人员
按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 20%计算注 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人员;
2、直供源水厂的生产人员可参照本标准 1/2配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