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
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
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
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
费等。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
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
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
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
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
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
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
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
输配成本。第十三条职工薪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
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 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
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
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
准(详见附表1)。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
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
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
资总额的 2%和 2. 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
定的工资总额的 14%。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六条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从外部购入 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外购成品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供水
经营者的制水定价成本。供水经营者采购已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约
定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独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政府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