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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

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

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

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各试点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建立包

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

通过成本公开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成本公开

成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

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通过成本公开,

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

革工作。(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要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 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要坚持积

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

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

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选择 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 2011年 1月 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

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

在 2010年 12月 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

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 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四、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水价成本公开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

时,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

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

数据(附表 1、 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

价调

整的重要问题。

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 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 5个工作日内回

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

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