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财产险中级核保人员专业考试大纲
(2011版) 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节 监管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法》及各类通用监管规定的掌握程度,测试其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管理业务的能力。 【考试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3、保监会关于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规定 4、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的管理规定 5、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要求 6、保监会关于再保险的管理规定
7、偿付能力的定义、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和监管标准 8、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相关知识 【参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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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
4、《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5、《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7、《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429) 8、《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9、《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
10、《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 )
11、《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
1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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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6届第37号)
1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
19、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
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
21、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第二章 企财工程保险核保
一、 在初级资格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 熟悉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监管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要求; 2. 熟悉掌握所有企财工程险产品的特点、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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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险类的区别以及各关系方的法律关系,能够进行市场调研、风险分析,拟订承保方案和承保思路。 3. 能够进行业务统计分析,根据各项数据指标制订承保政策与指引,提出业务发展和管控措施;针对各地的市场差异,制订差异化的区域性承保政策与指引。 4. 熟悉再保险,熟悉公司企财、工程险分别适用的合约类型以及合约结构;熟练计算企财、工程险的承保能力;了解我司合约的主要除外责任;能够计算再保损益,对于临分业务拟订临分计划。
5. 能够对业务就行业特点、市场特点、竞争主体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核保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保险核保
一、 在初级资格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 熟悉各个行业的法律法规,能够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核保分析与理赔分析,如民法、侵权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 熟悉掌握所有责任险产品的特点、适用范围,与其他险类的区别以及各关系方的法律关系,能够进行市场调研、风险分析,拟订承保方案和承保思路。 3. 能够进行业务统计分析,根据各项数据指标制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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