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计生奖发放办法 下载本文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问题的通知 穗计生发[2002]46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局、组织部、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 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达标奖励

(一)办理了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达标手续的单位,可以按以下办法提取奖励金: 行政、事业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五提取奖励金。 企业可以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奖励金。 (二)经费来源

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个人补助部分列支,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分类审定。其中,实行工资统发的,由人事部门列入统发工资项目中;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二、连续三年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

(一)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计生委[1996]17号)规定了连续三年达标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取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奖励金的具体办法。实行过程中,由于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不便界定,奖励金难以计算。为方便操作,从今年起,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连续三年达标单位有关人员三个月基本工资奖励金的标准一律改为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二)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办法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三、中央、省驻穗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