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官并不多,就是说,流外最高品的职官数量不多,最低品级者也不占多数,而居二品至五品者较为集中,六品、七品次之。这种配置与流内官迥异其趣(30)。说明流外置品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与灵活性。
与流内官区分职事官品、散阶(又分文武若干级)、勋阶不同,流外品皆为职事。故而流外品官皆系分置于中央到地方机构中的职事官,它没有流内职事官那样还另有表示其禄秩、位望的散阶品级(这到北宋演变为纯粹的“官”),流外官本身就体现出其品级的存在与高低之别。并且,流外官也不象流内官那样区分清官、清望官等,通常将流外官归于“非清流者”(31)的层次,可能是南北朝以来设置流外以“刊正九流”、辨别流品(32)的余韵。
由此可见,流外官虽同属国家官僚,组织系统上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理应说明,不仅流外官的品级配置与所隶属的机构地位相关,而且流外官职掌内容也与所属机构一致,各级机构中流外官的职掌总是其所属机构职能权限的重要组成部分(33)。同时,对各级机构中所有职事官(包括流内、流外)编员,唐律严密规定了署置过限与不应置而置的处罚条令,并对“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内容作了强调(34)。这说明,流外官在组织系统上虽相对独立,却不能将其斥于整个官僚体系之外。 三、督官制度
唐代对流外官的督课,主要是以考课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它同流内考课一样,都是通过对官员治绩与考限的评定达到督课官吏的目的,其作用的杠杆便是以考课等第决定仕途升降。考课是唐代流外官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据载:“其流外官,本司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进之。”(35)这同流内官一样,由本部门长官先行以行能功过进行考评,然后“每年对定,具簿上省”,考核程序与流内考课同样严格,只其考第仅有四等:“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衍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36)但似乎并不能由此认为:“流内官考第含有较浓重的道德价值色彩,也着重官僚处理公事的行政能力,流外官的考第则较注意实际工作表现”,即“偏重个人能力与公务表现。”(37)因为,考第的划分,其实是对官吏工作作风——这体现为“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与工作表现即“二十七最”的综合评定。而流外上考中显然已包含了
对“四善”的内容要求,这是国家对吏风的共同准则。
对于二十七最的内容,流外考课中也当同样适用。既然“最”是对职掌不同衙司官员工作的要求,流外作为国家官吏的一部分,焉能例外?又据《大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载:太医署“凡医师(按:流外勋品)、医正(流内从九品下,疑与医师次序移错)、医工(流外三品),疗人疾病,以其痊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痊愈多者自然得高考,这正符合“占候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的原则。其他机构的流外官,也应分别依其不同职责的要求进行考课。
显然,流外考第的评定,同样是以“善”、“最”原则为标准的。如此说来,流外四等考第与流内九等考第之别,并不能说明二者地位有轻重之分。 考核政绩而外,考限的认定也是考课中极重要的内容。
首先,任现职需满二百日方许应考。“凡流内、流外官,考前釐务不满二百日者,不考。”(38)据天宝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司奏:“准《考课令》:考前釐事不满二百日,不合成考者。‘釐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39)官员成考与否,以釐事二百日为限,实际是强调其任职时间须以每考之中的半数(即半年)为限,防止官员因调任、停务等原因不得成考或一年二考等混乱现象,使一年一考具有实际意义。这种对考限的过分强调,到宋代磨勘法中因按规定年限审查资历,几乎成为唯一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其次,流外番官分番时间要折合成长上时间来计算,并依长上时间决定是否成考。折合比率据日本《令集解·考课令·内外初位条》载:“释云??若《唐令》云:若番上长短,日有断绝??《唐令》云:率二番者,三日番(当)长上二日,三番者,二日当(长上)一日,若三番与二番通计者,亦三日当二日者。”(40)按,日本令文中的“初位”,在品级、待遇上与唐流外官相当(41)。考课中对考限的认定是为以往论者所忽视之处。
考功司在各地考簿汇集之后进行“检覆”、“校勘”(42),若发现各部门长官初考时不能据实考定等第,要降考官考第以示惩戒(43)。特别是在确定流外令史考第时,御史台侍御史要进行监察(44),监察官员参与流外官考课,进一步加强了流外考课的组织程序与工作的严肃性。
每考考第既定,便成为吏部黜陟迁转流外官的依据。按唐朝制度,流外官“每经三考,听转选;量其才能而进之,不则从旧任。”“其考下下者,解所任。”(45)
即综合三考结果而行进退。不唯如此,积劳累考也是流外官赖以入流内叙品的必要条件,流外官入流叙职与考课结果直接相关(详后)。总之,考课与流外官及流外出身人的叙职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考课而外,唐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来制约流外官在行政事务中的行为,特别是对其渎职、失职等行为,在唐律、令、格、式中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戒、处罚条文。这一切,也都保证了流外官能够恪尽职守、尽职尽责。
四、酬官制度
酬官制度,是国家对全体官员依照官品等级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社会地位、政治荣誉等酬劳的制度,也就是将“官”的内容物化,通过物化的形式使“官”的社会意义与内涵具体化、形象化,并与官吏的衣食住行及其家族命运紧密相连,期以达到促使官员恪尽职任、忠君维国的目的。唐朝的酬劳制度,包括俸禄、封爵、赐勋、荫亲、陪陵、图形凌烟阁(功臣)等内容。酬官制度既然以官品等级为依据,“流外之职,品秩卑微”(46),自然不能荣得官高爵尊者那样的酬劳。流外官虽然可免自身课役,却不能荫亲庇族(47)与封及母、妻。唐制:“流外技术官,不封母、妻。”(48)甚至自身也被斥于册封之列(49)。在任职期间,流外服饰也不能攀附流内的朱紫、金银之色,“其色通用黄白,饰用铜铁”,与庶人相类(50)。同样,流外官也不具备流内高官在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因此,流外官并非政治上的特权阶层,只是具有一般身分的官吏。但是,由于流外官在唐代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与作用,酬劳在流外管理制度中,仍是独具特色的。 (一)俸禄
早在隋朝时,因刘炫建议,流外官始给廪食(51)。唐初官多无禄,流外似乎也无此待遇。贞观时勒定百官禄制,其“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并是无禄之官”(52)。《禄令》已不得见其全帙,流外官禄无从为征。据《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行署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按,行署系流外官的一个类别,唐人常以行署代指流外官。知流外决非“无禄之官”,只是流外行署分九品,这里仅笼统而言,似是规定之最高额或为流外勋品之待遇。又,“凡在亲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本司据见在供养,九品以上给白米,流外长上者,外别给两口粮(原注:两口准丁)。”(53)百官俸料及诸司供给皆受之司农寺,“吏部、兵部入宿令史,中书、门下令史,诸楷书手、写书课,皆
有炭料。”(54)据元和年间敕令,诸司令史等流外官的“厨料”,有些是从诸司食利本钱中充支的(55)。中央诸司流外皆有俸钱、禄米无疑。
那么,地方上流外官的情况如何呢?据《通典》卷三五《职官典·禄秩》条:“诸州县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给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56)根据规定,“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57),大约开元以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58)显然,地方流外官也享有这种待遇。另外,一些直属中央诸司的地方机构中的流外官,如“在外诸监、关、津番官”等,在上番日内皆给“身粮”(59)。
总的看来,流外官虽享俸禄,但并不丰厚。唐人张鷟言尚书都省令史王隆“禄虽给于斗储”(60),足见其俸薄禄少。流外官俸禄低薄与其职任繁重、冗杂的情况极不适应,特别是唐朝集权政治的强化,行政事务的操作更趋于程文化、法典化,诸司之间的事务往往凭据各种法令、法规及条例决处,案牍簿籍等公文遂日繁一日,官文呈受成为各部门的日常事务,专典文案、负责办理本司具体事务的流外官,借机从中舞弊,上下其手,贪求货贿,层出不穷。
职司官吏铨选的吏部、兵部等机构的流外官,舞弊更为突出。如“吏部检勘历任阶考,判成录奏,每制之日,应入三品五品者,皆令人参趁,或是远方牧宰,诸司闹职,赍持金帛,赠遗主典,知加阶令史,乃有受纳万数者。台省要职,以加位为荣,亦有遗主典钱帛者。”(61)主典,是唐律所定四等官中以流外官为主的负责署案文簿的官员。唐穆宗时,就连宰相元稹也曾为得二十通告身而贿赂兵部、吏部令史(62)。故唐人早有“勋随笔注,官逐贿成”(63)之说。政治局势较好的贞观时期,也没有杜绝,“太宗言尚书令史多受贿者,乃密遣左右以物遗之,司门令史果受绢一匹。”(64)唐中后期,情况更趋严峻,在文宗大和中,竟发生了吏部南曹令史李賨等人串通伪造告身符并卖凿空伪官的重大案件,李賨等获赃款一万六千七百余贯(65)。至于流外令史利用职务之便在公文上增减文字、弄虚作假者,更是司空见惯(66)。难怪唐人沈既济论及吏部选之弊时,感慨道:“令史受贿,虽积谬而谁尤!”(67)
这些,对唐朝政治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 (二)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