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中煤榆林化工项目 文件编号 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SHZH-T3.86.00.001.2008 版本/修改 A/0 第 1 页 共 5 页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发展理念,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供电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商的HSE监督管理,顺利实现供电工程建设的HSE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总理令)和中煤榆林化工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结合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供电工程建设期间从事工程监理、施工作业、技术服务和劳务活动的承包商及人员。

3 职责

3.1 供电HSE管理部负责《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HSE管理规定》的制修订;负责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预审和核发HSE资质证;负责对供电工程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项目实施的HSE措施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负责进入供电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HSE教育,组织开展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施工经理、HSE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培训。

3.2 供电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项目重大作业方案的审查和审批,落实供电项目经理部决定的重大HSE方案要求或监督方案的执行情况;在项目完工后,供电工程管理部负责填写《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并送供电HSE管理部备案。

3.3 各工程项目管理组监督检查所属工程项目HSE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验证。配合供电HSE管理部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管理,确保检查、考核等信息渠道畅通。

4 工作程序

4.1 承接供电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必须经过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镇海炼化分站和供电HSE管理部的施工资格、HSE资格的审查,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和HSE资格。

4.2 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按照镇海炼化分公司《承包商施工资格预审制度》规定,对承包商的施工资质进行审验,并颁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承包商取得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按照下列内容提交相关材料,到供电HSE管理部进行HSE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供电HSE管理部颁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或“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短期)”。 4.2.1 一类承包商

4.2.1.1 一类承包商是指在供电工程承接基建、防腐保温、建筑安装、设备(管道、锅炉)检测等工程项目施工一年以上的承包商。

4.2.1.2 HSE资质审查时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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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6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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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资质证书;

b)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c)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d)镇海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区施工备案证》; e)承包商近三年的HSE业绩;

f)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g)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h)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4.2.2 二类承包商

4.2.2.1 二类承包商是指在供电工程承接绿化、劳务搬运等项目的承包商。 4.2.2.2 HSE资质审查时需提交的材料: a)企业资质证书;

b)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c)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短期)”。 4.2.3 三类承包商

4.2.3.1 三类承包商是指临时承担供电工程基建、防腐保温、建筑安装、设备检测等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

4.2.3.2 HSE资质审查时需提交的材料: a) 企业资质证书;

b)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c)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d)镇海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区施工备案证》; e)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f)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短期)”。 4.2.4 四类承包商

4.2.4.1 四类承包商是指临时承接供电工程特殊专业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承接成套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的生产厂家。

4.2.4.2 HSE资质审查时需提交的材料: a) 企业资质证书;

b)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生产厂家外); c)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d)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短期)”。 4.3 承包项目的HSE管理

4.3.1 承包商要遵守国家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范标准,以及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和镇海炼化分公司HSE管理制度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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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HSE条款,并签订HSE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双方HSE管理的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4.3.3 合同及附件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供电HSE管理部审查会签,未经供电HSE管理部审查会签的施工、劳务等合同不准开工。如擅自开工的,供电工程管理部、供电HSE管理部按照《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也要由供电HSE管理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3.4 承包商分包工程时,必须经供电工程管理部和供电HSE管理部审核同意。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应同时与分包商签订HSE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商必须保证HSE专项费用按相应的比例划拨给分包方。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3.5 承包商应根据项目HSE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和设施,确保施工的安全,保证HSE目标的实现。

4.3.6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上岗。

4.3.7 5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50人以上施工队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承包商,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4.3.8 承包商除使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年龄,男性不大于60周岁,女性不大于50周岁,最小年龄不低于16周岁;文化程度不低于高小,无职业禁忌症。

4.3.9 承包商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险合同复印件交供电HSE管理部存档。

4.3.10 参加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施工前的HSE教育,并经HSE考试合格后,发放HSE教育“合格证”, 凭HSE教育“合格证”去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4.3.11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环境、消防、职业健康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强令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的主管部门。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的主管部门报告。 4.3.12 项目施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4.3.12.1 承包商已明确现场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3.12.2 承包商已明确现场HSE管理的对口人员;

4.3.12.3 供电工程管理部已组织召开工程项目施工HSE协调会,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施工HSE措施及要求;

4.3.12.4 供电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管理组、承包商分别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将识别和评价的结果及HSE保证计划和控制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并经业主主管部门确认;

4.3.12.3 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制定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后,交HSE管理部备案;

4.3.12.5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特种作业人员、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证,并已报供电HSE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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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6 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消防道路畅通;

4.3.12.7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并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4.3.12.8 业主主管部门与承包商专业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已进行检查,有关HSE措施已落实。 4.3.13 施工中的HSE管理要求:

4.3.13.1 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工程监理、供电工程管理部和HSE管理部查验合格,符合安全要求;因施工需要,需自制的特殊工器具,应有设计图纸,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关资料报经供电工程管理部和供电HSE管理部确认后,方可使用; 4.3.13.2 承包商应按HSE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4.3.13.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合同中的HSE条款,并接受供电HSE管理部、供电工程管理部等部门,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4.3.13.4 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13.5 架子搭设作业、电气作业、起重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驾驶厂内机动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结果复印件交供电HSE管理部存档。 4.4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4.4.1 项目完工后,供电工程管理部填写《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并送交供电HSE管理部审查备案。

4.4.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有关国家HSE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范标准,以及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和镇海炼化分公司HSE管理制度规定的,或危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业主可责令其整改,不听劝阻者可强令停止作业,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处理。 4.4.2.1 供电HSE管理部、供电工程管理部和供电工程项目组等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严重违反HSE管理规定,应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承包商整改,并跟踪验证。同时根据《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采用扣考核分和交纳安全违约金相结合的办法给予处理。

4.4.2.2 对施工现场HSE管理较差,违章较多、性质严重的承包商,供电HSE管理部对上述承包商的领导进行安全谈话或安全考试,通过对领导层HSE教育,推动承包商内部的HSE责任的逐级落实,提升承包商整体HSE意识。

4.4.2.3 对多次违章、不采纳业主合理的HSE建议仍旧违章作业等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除给予扣考核分和交纳安全违约金处理外,将不定期地在供电工程建设专业会、指挥部会议上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注销其《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4.4.2.4 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业主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施工资质和HSE资质、提出中止合同直至清退,其一切损失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4.4.3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由业主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业主的主管部门;事故涉及业主和承包商的,由双方协商,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5 支持性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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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第4号令)、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第22号令) 5.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总理令) 5.5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5.6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5.7 《承包商施工资格预审制度》 SHZH-T3.61.29.001 5.8 《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商HSE考核管理规定》 5.9 供电筹备组HSE管理部工作职责 6 记录

6.1 供电工程HSE管理协议书 6.2 供电工程隐患整改督察通知书 6.4 供电工程违章处理通知单

6.5 供电工程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 6.6 供电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书 6.7 供电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书(短期)

7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供电HSE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定起草部门:供电HSE管理部 。

本规定起草人: 史姚平、柯剑彪。 本规定预审核人:邱 强 本规定审核人:张朋成 本规定批准人:李 力

本规定解释权归供电HSE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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