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 下载本文

转基因食物可能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总结为4点:①某些毒素可引起人类急、慢性 中毒;②某些转基因作物可引起人的过敏反应;③转基因产品营养成分变化,使人 的营养结构失衡[6];④转基因农作物常以抗生素作为标记基因植入,会导致人 体产生抗药性,一旦患病可能无药可治。这些都是转基因食物潜在的安全问题。

2 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现状 2.1国际现状

国际上制定有关生物技术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指南等,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联 合国工业组织(U2NIDO)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工作小组,但该小组的工作只是综述生物安全的现状,并没有提出任何建议。1989年,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设立了以制定法规和规范释放为主要目标的“生物技术工作组”(BIOTASK)。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在1986年和1992年连续发布了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文件(Teso,1993)。FAO于1991年4月在罗马召开了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第4届会议,所发文件《生物技术和植物遗传资源以及生物技术守则ⅡI》中提到经遗传修饰生物体处理和释放的安全准则与法规。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更加促进了国际上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大会由许多国家签署的两个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国家科委社会发展司编,1992)和《生物多样性公约》①均在有关条款中提到了生物技术安全问题。在《2l世纪议程》的第16章,“对生物技术无害环境管理”D款中指出:“收集关于生物安全的数据,并制定~个国际议定原则框架,作为应用于生物技术安全方面的准则,包括审议达成一项国际协议的需要和可能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用语”中就将生物技术作为《公约》的~个专门用语来加以说明。 在第8条“就地保护”的g款中指出“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在第19条(3)款中又提到“缔约国应该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当程序,特别包括实现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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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此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拟定就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到1998年8月已召开了4次关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特设专家工作组会议并拟出了议定书的初稿,供每次缔约国大会讨论。缔约国大会计划到1998年12月底,最迟不晚于1999年2月底,完成生物安全议定书并召开“议定书”实施大会。然而,直到2000年1月24~28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次非常会议(续会)在蒙特利尔召开,法律起草小组才提交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草案》的终稿,并于29日晨获大会通过。该议定书计划于2000年6月5曰~2001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7]。 2.2国内现状

中国有关生物安全方面的第一个法规是针对基因工程药物制定的,即1990 年制定的《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标准规定,基因工程药物的质量必须 满足安全性的要求。该标准只对生物技术产品的品质加以限制,对基因工程实验 研究、中间试验及应用过程等的安全性未做具体规定。我国生物药品研究和临 床试验是按照新药和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

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①,农业部以其为基础制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②,于1996年颁布实施。国家科委的管理办法是一个总纲,共由6章组成,规定了我国基因工程工作的管理体系,按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并规定了审批权限。农业部的实施办法由6章和6个附录组成,内容较为具体、针对性强,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在结构上与科委的管理办法一样。农业部的管理办法不包括医用遗传工程药物,这类药物由卫生部按照新药审批办法进行管理。

2001年7月11日,我国农业部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我国农业部转基因安全委员会在全国都设有授权检测点,负责检测国内转基因 产品。2002 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农业转基因产品管理条例》及其 相关办法,《条例》中规定,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必须依法予以标识。2002 年7月1日起,我国卫生部发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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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表达产物的,必须依法予 以标识[2]。

我国己建立较完备的法规体系、监督体系和技术体系,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部门。同时,全国已经有28000名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执法管理人员接受了相关培训,其中8300名已获得执法证书。但是,相对国际发达国家,我国在生物技术安全管理方面,尚有相当差距[8]。 3 展望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3.1生物安全的法制管理体系构建策略

第一,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应加快立法步伐,及时制定一部国家级的、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对我国的生物安全工作起到法律上的统领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监管机制。我国对生物安全的监管应实行统一 监督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监督与地方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应建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明确生物安全立法的指导原则。纵观国际生物安全立法,除了一些同性的原则外,还有其专有的原则,这是生物安全的特殊性决定的。这里尤其要强调的一个原则是风险防范原则,这是因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推广蕴含着巨大的环境风险,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所以使之成为生物安全立法中的首要原则。

第四,建立生物安全防治的相关制度。生物安全问题是环境法的一个新的 问题,因此,它除了适用环境保护的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建立一些新的制度以 适应其特殊性,如建立生物引进风险评价制度。一个外来物种要经过合法的途径 进入我国,必须经过提出申请、审批、多次隔离检疫、现场检查等多个环节。 3.2生物伦理评价与生物技术共同发展

现代生物科学应在新型生物伦理观的规范下,健康发展。现代生物技术作用 于医学等各个领域,不仅拯救了无数生命,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但如果没有束缚和引导,无秩序地膨胀,就会给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带来无穷的烦恼。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赋予生物伦理学“法”的使命,并且根据国情的不同, 关注方向也不相同。例如:荷兰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安乐死的存在;而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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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许多人则将产前诊断技术作为剔除女婴的手段,因此,国家不得不颁布法令予以制止。

尽管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伦理道德存在差异,但人类在相同利益下,一定能达 成共识。由联合国制订了绝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共同原则,即: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平等和公正原则,尊重自决原则。新型伦理观应基于这些原则,不断更新和调整。科学技术是人们改造世界的方法,应始终秉承独立思考、严谨规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作为人文化价值观,应坚持“善”的伦理观,满足社会发展的有益需求。现代生物技术只要遵循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遵循生物伦理的规范和引导,必将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持续发展。苟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有义,故为天下最贵也”,人始终凌驾于万物之上。任何时候,科学技术只要掌握在人类的手中,在法律法规和人类伦理道德的共同制约下,就一定能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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