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答案 下载本文

1、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

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2、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对外签 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 .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6、期望:希望能通过包括本人整个律师行业的努力,可以推动国家 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的威信。

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

、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 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 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 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

7、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

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 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 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

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 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 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3、帮助信访群众正 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 。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 1

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 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 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 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 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 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

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 、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 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

8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

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

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9、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

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 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

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

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 机 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执业,

(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

12、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 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 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

,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律师作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 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 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二)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 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律师不得 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 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 员进行交易。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 守法律规定,

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 施。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

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 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三)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 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 证据。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

在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 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

(六)行政诉讼案件 (七)国家赔偿案件 (八)群体性诉讼案件

14、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

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

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

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

,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

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

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

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

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5、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律师有自身的个人利益,还要维 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肩负着对第三人、其他委托人的义务和 职责,这些利益、义务和职责可能会在律师卫华委托人的利益

时影响律师作出判断的趋势或倾向,从而发生利益冲突。利益 冲突还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 冲突是指由于律师对先行委托人、潜在委托人、第三人承担的 职责相互间或者律师的自身利益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连续性利 益冲突,是指律师对某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 职责的影响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16、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 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 ,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微博直播庭审并不新鲜,如今很多法院都已开通微博账户,其内容就包括了庭审直播,被赞为司法开放之举。可是,当律师微博直播庭审遭质疑,争议很快浮现:难道直播庭审的微博,法院发得,律师发不得?

各方意见不一,难以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律师在庭审中发微博的权利应当与发言、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一样,在行使前须经法庭许可,反对者则认为律师发微博的权利不属于前述受限的诉讼权利,可直接行使;还有人提出,在法庭程序不公的情况下,律师有权通过微博公开庭审情况,便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但

反对方认为,法庭程序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等途径去纠正,律师向外部发送微博的做法不可取。

法院担心律师发微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担心法庭程序不公缺乏外部监督,两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官(法院)和律师是合适的发布直播微博的主体吗?两者都不是。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引导诉讼的正常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的陈述、辩论及各方围绕证据开示而发表的质证意

见,法官在法庭上发微博,庭审该如何进行?庭审质量如何保证?直播的微博内容需要像庭审笔录一样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吗?对法院、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况,回应公众或舆论对案件关注的最好方式还是判决,在判决之外发布直播庭审的微博大可不必。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

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

会作何观感?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2011年12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法官贾奇签发了一份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法庭内使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直播报道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里,法官、法院和律师压根儿就不是这一意见的指导对象,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重要任务是相互配合完成庭审,他们有闲心在庭审中发微博岂不匪夷所思?那么,谁是发布直播庭审微博的恰当主体?答案是专业的媒体从业人员。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

准确的报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

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

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法院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庭审的微博直播并不排斥公众发布庭审微博。从实践中看,如果旁听公众要发布直播微博应当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发布非直播庭审的微博,时间最好选在案件结束审理以后或判决结果作出以后,内容也最好限制在发布与法庭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判决结果。

其实,如果法院打开大门,让媒体和公众自由地进入法院并观摩庭审,公民在不影响司法活动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可以随意旁听案件审理,直观感受庭审状况,如此一来,法院不必劳心劳力地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律师也不必担心法院的程序不公没人看得见。面对想看就看的庭审活动,微博直播庭审这种事还会引发

那么多的争议和关注吗?

17、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18、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19、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23、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这样一个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26

1

2、对事物透彻的分析能力,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 3、要有法律人的理性,不能凭一时冲动,凡是讲求证据。 4、我觉得为人一定要正直,律师应当为需要的人辩护,但是我更主张为弱者服务。这也是我的人生目标。 5、对当事人负责。案子不接则已,接了就一定要尽力!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 27、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8、一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29、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

)二

具)

有欺

恶骗劣

社、

会欺

影诈

响的的

行行

为为

: ; ;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30、主要是涉案主体信息及诉讼资格,案件是否可诉,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法律责任分配,相关的证据等。.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该案是否归法院主管。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32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3、1、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2、 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3、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障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4、 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5、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6、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34、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35、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6、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规范》第56条);

b. 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规范》第56条); c. 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规范》第57条);

d. 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第58条)。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7、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8、(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9、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41、 向实习律师所报告,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42、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43、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

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44、①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③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④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⑤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5、可以,但不得以律师名义单独发表讲话。

46、主要是涉案主体信息及诉讼资格,案件是否可诉,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法律责任分配,相关的证据等。.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该案是否归法院主管。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47、一

师事务.

委.见.办

起辩

法律顾费书

人出

问凭指笔人护

卷 单

; ;

书录人料笔意

录书词书

1234567

891011

.律.

所收托阅

处)批办

证定证

或委查

托辩

、或通

; ; 录见

; ; ;

; ; ; ;

..

会承

...

被人

告调提

诉护

、的

书词庭

、材或

上代

诉理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48、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49、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0、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

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