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 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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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二、认定原则
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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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及晋升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及任职资格审批表。 经认定后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其取得时间从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时计算。认定表装入本人档案,在原证书上加盖“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专用章”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四、认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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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单位工人的职业资格认定及各设区市、扩权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中级工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初级工由县(市、区)、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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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
职业资格认定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认定职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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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2、“工作简历”中必须分别填写何时取得的各技能等级。 3、“单位性质”按机关、事业、其他填写。
4、本认定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复制无效。
5、本认定表一式三份,由认定部门、用人单位和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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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身份证号 籍 贯 原工作单位 调(转)入单位 原职业(工种)及等级 原证书名称及编号 原证书颁发部门 原证书颁发时间 认定职业(工种)等级 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 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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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学历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粘贴处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参加工作时间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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