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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考知识点

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说法错误的是:B A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互联网交易服务

B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 C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D 申请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至少必须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E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二十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组成: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职责: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包括:ACDE A 制定本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B 制定本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C 制定本医疗机构的药品保管和检验制度 D 评估本医疗机构药物使用情况 E 指导本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

2、药学部门的设置与工作职责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工作职责: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3、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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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药剂管理

1、药品采购的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2、药品保管、养护的规定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3、药品调剂管理的规定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4、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供应的规定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 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2、药师工作职责 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药品管理;

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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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二十五、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 2、年度自查报告的要求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制度执行、制剂变化、监督检查与整改落实、意见建议 (二)药品的购进与储存 1、购进药品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2、药品验收制度和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药品保管、养护的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三)药品调配和使用 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二十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抗菌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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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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