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2.23) 下载本文

.

户并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 (4)资产的利用:对于闲置的不动产,可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出租。 4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 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 《企破》15条 《审酬》12条 《企破》25条 《企破》16,26,42,53条 5 6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开支 合同的清理与订立(分为前立合同和后立合 同) (1)解除合同: 主动解除: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动解除: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 同。 (2)决定履行合同 决定履行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7 决定,报批,管理债务人的营业 (1)对债务人的营业情况进行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报法院许可; 《企破》25,26条 精选文档

.

(3)根据法院的许可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三,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

序号 1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情况,财产货币情况,债权情况,存货情况,设备情况,不动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无形资产状况,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高管人员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情况等。 2 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准确把握各项费用的清偿顺序) 3 主张权利和维护债务人财产 (1)主张债务人在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2)向法院主张可撤销行为或确认无效 (3)要求缴纳欠缴出资 (4)追回高级管理人员多占的财产 (5)要求、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精选文档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企破》25条 《审问》71条 《企破》41-43条 《企破》26,16-17,31-33,21,37,69条 .

(6)要求、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7)决定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4 审查决定一般取回权 深圳中院要求,管《企破》38条 理人受理取回权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管理人确认取回权成立的,应当报法院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法院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 审查决定出卖人取回权是否支付全部价款 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6 7 代表债务人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企破》20,25 《企破》43条,108条 《企破》39条 债务人出现法定情况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精选文档

.

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8 接受,审查申报债权 (1)接收债权申报材料 (2)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 《企破》57,58,46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 料编制债 权申报登记册。 (3)审查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 权。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债权催收证据 的,不予确认。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债权表需要在第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精选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