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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满足要求,此时乙某无权留置货物,故C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乙某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故D选项错误。

24.【答案】B、C、D

【解析】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来行使,A错误。根据合同法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法解释二新增了如下四种情况:放弃未到期债权、恶意延长清偿期、放弃债权担保的和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B、C、D正确。

25.【答案】A、B、D

【解析】本题中乙具有双重身份,是甲的债务人也是丙的债权人,因此,当三方书面协议达成之后,丙直接向甲清偿,此时乙的退出既可以理解成债权让与(乙将自己的对于丙的债权让与了甲)也可以理解成债务承担(乙将自己对甲的债务转让给了丙)。此时抗辩权的延续在债权让与时应该是丙对于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债务承担时,抗辩权的延续应该是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的抗辩,故A、B正确。由于三方协议达成之后,乙不再是此债权债务的当事人,没有清偿义务,因此当丙不履行时,甲不能向乙主张,乙如果履行了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故C错D对。

26.【答案】A、C

【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人抗辩,二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人发现了确实存在的免责事由。A选项甲顺序在先,并且履行时发现乙身染重病,属于不安抗辩,正确。B项尽管甲履行顺序在先,但履行中时听传言说乙出现资金困难,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错误。C项甲的顺序在先,并且在付款之前发现乙已经将作为特定物的名画一幅交付给第三人,已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因此,可不安抗辩,正确。D选项乙的履行顺序在后,尽管可以抗辩,但不是不安抗辩,而是先履行抗辩或顺序履行抗辩,错误。

27.【答案】A、B、D

【解析】赵某从宏达公司买房,目的很明确,那就是该小区有网球场和游泳池两设施,而交房后发现并没有,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或者不解除合同而主张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可主张宏达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此时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基础,从理论上说应该是缔约过失,故A、B、D正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在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共三种情况:故意隐瞒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和故意隐瞒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C错误。

28.【答案】A、C 【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首先达成了买卖协议,接着又达成协议有甲继续使用三个月的占有改定协议,则自第二个协议达成之时,甲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电脑交付给了乙,此时甲的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买卖合同的问题。此时甲再出卖电脑,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对于乙来说,甲构成违约(第二个约定)、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竞合,故A、C正确而B、D错误。

29.【答案】A、C

【解析】在一个正常的买卖合同中,即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买卖,都是随着交付转移风险。因此,在常态下本题中,甲乙的合同中,乙承担风险,甲丙的合同中甲承担风险,乙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因此不存在乙向丙承担风险的问题。由于丙办理的登记,因此是新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一物二卖的情形下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主张乙返还房屋,因此,A正确B错误。乙尽管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对于房屋的占有应该是以自主的心态在占有,故C正确。如上所述,乙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乙向丙承担风险的可能,同时从侵权的角度看,乙也没有对丙的责任,因为乙是自主占有,因此,乙不可能存在侵害他人财产主观过错,故D错误。

30.【答案】A、C

【解析】动产风险的转移首先看有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再按照运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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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来推定。A项有约定的交付地点,出卖人尚未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因此,出卖人承担风险,正确。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之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受人,B错误。C项中买受人拒收货物,是因为出卖人已经违约,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风险,C正确。约定和交付地点,而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依然没有前往提货,此时,风险买受人承担,D错误。

31.【答案】B、C、D

【解析】甲对于李某的赠与是考虑到李某长期以来给予自己的照顾,因此,属于道德性赠与的范畴,不能任意撤销,A错,B正确。赠与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如果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损毁,进而导致不能向受赠人履行的,应当向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C正确。在交付标的物之后,赠与人除非存在在对于赠与财产有故意不告知或者对于赠与财产质量有特别保证的情形,对于因赠与财产本身对于受赠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

32.【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确定租金的所有权归属关键要看房屋是否交付。在房屋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属甲大学,但8月16日,甲大学已将房屋交付于乙网络公司,故这期间的5000元房租应归乙网络公司所有。同样,9月16日到9月底,甲大学、乙网络公司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由甲大学转归乙网络公司,但房屋尚未交付,因此,此期间租金归甲大学所有。综合上述分析,选项B、C两项是正确的。

33.【答案】A、C

【解析】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丙公司有权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对于乙公司,由于其对甲公司侵权事由并不知情,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除非乙公司不愿意支付使用费。乙公司若要继续使用,则应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其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使用费应向甲公司要求返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34.【答案】B、C

【解析】根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进行损害赔偿。当共有人、近亲属、第三人善意购买该房屋和承租人接到通知之后15日内没有表示购买者,承租人都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C正确。D项尽管第三人是善意,但是由于出租人是有权处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

35.【答案】B、D

【解析】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进行的装修装潢或者改建扩建,费用都应当有承租人承担,而且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B、D正确。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费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依常识也应当有承租人自己承担,A错误。经过出租 人同意的改建扩建费用承担问题区分两种情况,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形下,出租人承担,没有办理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过错来分担费用,C错误。

36.【答案】B、C、D

【解析】所谓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并出版社并不是对甲作品的复制,而是重新出版,因此不侵害复制权。出版著作《小白兔》时,将甲的名字去掉署上于某的名字,此一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原作者甲的署名权,同时未经于某同意利用于某的姓名,侵害了于某的姓名权。乙曾经将“小白兔”的文字及图形注册为商标,未经乙的同意而使用,构成对于乙商标权的侵害,因此,B、C、D正确。

37.【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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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知,B、C项的情形都属于无效婚姻;而A项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另行结婚属于重婚,故也是无效婚姻;至于D项的情形则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38.【答案】A、B

【解析】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管理人对于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在双方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答案为A、B。而C选项甲的行为构成的是对邻居的侵权,而不是无因管理。D选项是属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根据拾得人的心态不同可构成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占,由于本选项没有交代拾得人悉心照顾和积极寻找失主的情节,因此,不能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而应认定成不当得利。

39.【答案】A、B、C

【解析】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但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均不为不当得利。

40.【答案】A、B、C、D

【解析】未成年人在学校侵权,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只是可以减轻责任,这一点一定要结合选项D中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来理解,在存在教唆者.帮助者的情况下,监护人只是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尽到了监护责任,则没有任何责任,因此A、D都正确。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原则上监护责任依然有原来的监护人承担,如果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和原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如果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而诉讼时满18周岁的,并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的,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C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1)【答案】A. B、C、D

【解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A正确。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以交付为标志转移风险,B正确。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志转移所有权,C正确,丁接受房屋之后,是以自主的心态在占有,D正确。

(2)【答案】A、C

【解析】此时房屋并没有出现一房两卖,王某想再卖房屋向丁请求返还是没有正当理由的,相反,此时王某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协助丁某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丁即可请求王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故A正确。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对于王某的债务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进行返还,但是,在王某去世之后,就这套房屋而言,应当首先满足债权人丁的需要,因此,小王也无权要求返还,C正确。

(3)【答案】B、C、D

【解析】本题中出现了一房两卖,杜某作为第二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此时,是房屋的新所有权人,因此可以主张丁返还,因为这明显是在一物二卖情形下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情形。由于叶某是承租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叶某可以在租期内继续承租,因此,杜某买得房屋以后,不能直接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故B、C正确。承租人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限内有权继承承租该房屋,D正确。

(4)【答案】B、C、D

【解析】只有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才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因此,不存在交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有效的问题,A错误。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需要登记的,但是当其要处分该房屋时,一定要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进行处分,故B正确。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生效,因此C正确。小王若打算再房屋上设抵押权,同样是处分行为,也需要将房子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生效力,D对。

2.(1)【答案】B、D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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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红星公司修复后工程合格,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应自己承担修复费用,故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2)【答案】B、D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该类借款与一般法人之间借款无效的规定不同,应按照本解释处理,本题应选B、D选项,A、C选项错误。

(3)【答案】A、C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据此,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3.(1)【答案】A、C

【解析】本题中,车辆是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C正确。 (2)【答案】A、B、C、D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当一致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当第三人是善意时,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可以获得相应的物权,而由无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5l条的规定,在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因此,A、B、D正确。又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C正确。

(3)【答案】A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就意味着,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屋,如果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是属于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一方的财产,应专属于个人享有,故A正确。

(4)【答案】A、B、C、D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都应当那个举出相关的证据,如果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推定原告一方的主张成立。当然,如果做了亲子鉴定的,以鉴定的结论为准。故A、B、C、D都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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