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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债权没有约定清偿期,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本案中曹某给了范某10天地宽限期,从2003年3月23日开始起算,至2003年4月1日到期(注意三月有3l天),从4月2日开始起算两年,至2005年4月1日到期,因此,从4月2日起及之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4.【答案】C

【解析】法院2004年10月20日判决宣告甲某死亡,依照《民通意见》第36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所以A选项正确,不当选;甲某2004年10月20日死亡,继承开始,B选项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的,自宣告死亡之日起,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消灭,继承开始,但是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的,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应选错误的C选项。

15.【答案】B

【解析】要因加工这一事实行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加工的对象是属于他人的财产,二是加工行为一定使得财产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本题中,A选项甲所加工的木头本来就属于甲所有,因此错。B项中甲加工了属于乙的玉石,而且该加工行为使得财产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可以因加工获得玉佛的所有权,故正确。C项加工的树根本来就属于自己所有,因此错误。D项尽管加工的对象是属于他人的财产,但是加工行为过于简单,不能因加工获得所有权,故不正确。

16.【答案】A

【解析】本题中李某和张某通过约定在张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道路,没有办理登记,此时李某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准确的含义是,当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该地役权存在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受让人。本题中明显是关于地役权关系,不是相邻关系的约定,因为相邻关系时法定的,根本不需要约定,因此,A作为唯一错误的选项当选。C项描述的情况是权利人变动的情况,此时,地役权的行使不受影响,除非另有约定。D项描述的情形是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情形,此时善意的受让人可以拒绝权利人继续行使地役权。

17.【答案】D

【解析】本题中设定担保物权的是办公用房,属于不动产,因此不能设定质权,也不可能是留置,只能设定抵押权,而不动产设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不能设定抵押权,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也没有设立,故而乙银行并没有设立担保物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D正确。

18.【答案】C

【解析】此题意在考察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此时,抵押物由于受到毁损灭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保险金、赔偿金,这些成为代位物,可以由抵押权人用来优先受偿。如果代位物不足以满足抵押权人的需要,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对于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和补偿金,抵押权人可以提存。但是要注意的是,在物上代位权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没有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权利。故A、B、D正确,C错误。

19.【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于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都到期的,优先清偿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清偿。有约定按照约定清偿。本题中,第一笔100万元借款,有150万元的机器设备做担保,担保最为全面。第二笔没有担保,第三笔有担保,但是担保数额较少,因此应当先清偿没有担保的,再清偿担保数额较少的,最后清偿担保较多的。所以选B。

20.【答案】A

【解析】当建筑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需要一起抵押,房随地押,地随房押,故A正确,如果拿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地上尚没有建筑物,后来又有新增建筑物的情况下,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一起处分,然后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优先受偿。集体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得设定抵押,只有四荒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可以抵押,因此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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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答案】B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抵押都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力,四荒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不登记也不生效,A正确。在建的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生效,而船舶和航空器设定抵押的则是登记对抗,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只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错。根据物权法189条的规定,浮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C正确。一般动产抵押不登记可以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补办登记之后则可以对抗,D正确。

22.【答案】C

【解析】浮动抵押只有物权法181条明确规定的商事主体即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设定,此三种抵押人即可以以现有和将有的财产设定 抵押,因此抵押财产时浮动的,A、B正确。设立浮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但是不 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浮动抵押在办 理登记之后,也不得对抗所有的第三人,即在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 人不能对抗,登记的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所以C错误。浮动抵押设 定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D正确。

23.【答案】B

【解析】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能适用于合法占有动产的情形, 因此A正确。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B不正确。作为法定的担保 物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C正确。留置权的享有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一旦丧失占有则留置权消灭,D正确。

24.【答案】D

【解析】首先甲乙和丙约定,一方的主体有两个,因此是多数人之债,A 正确。买卖的标的是原油,而且只有原油一种标的,没有可选择性,原油属于种 类物,因此是种类之债和简单之债故C正确而D错误。在甲乙和丙的合同中约 定了甲乙对于原油分配的比例和付款比例,该比例是经过债权人丙参与并认可的, 因此可以构成真正的按份之债,B正确。

25.【答案】D

【解析】建设工程合法分包时,当分包人施工不合格时,应当就自己施工 的部分损失和总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D正确。A、C没有注意到 连带责任的存在,错误。B选项的情况是属于连带责任的内容错误,因为丙只能 对于自己安装管道的部分向甲负责,不可能就乙所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向甲承担 责任,故错误。

26.【答案】D

【解析】8月11日乙公司发出的是附期限的要约,甲回复要求降价50美元, 构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导致乙的要约失效。甲公司8月29日的再次致电只能 算作要约,不能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D正确。

27.【答案】C

【解析】新书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A正确。乙所发出的要约附了期限, 因此,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只要其撤回的通知至迟和要约同时到达即可,B 正确。承诺到达超出了乙规定的承诺期限,但承诺迟延不是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 因导致的,因此,原则上应该有效处分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本题中乙并没有 及时作出表示不接受,因此,C错误。合同已经成立一应当支付书款,D正确。

28.【答案】A

【解析】承诺到达,合同不一定成立,如果要签合同书或确认书的,则自合同书或确认书签订之时合同成立,故A错C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和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准确定合同签订地, B正确。签合同时按手印和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D正确。

29.【答案】A

【解析】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明显是合同关系,既然公司甲向张某收取了停车看护费,就意味着张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既然是有偿保管,则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0.【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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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定金具有惩罚性,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不支持定金的效力,A正确.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生效的,没有交付的定金的,主合同可因履行而生效,但是并不能因此导致定金合同的生效,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交付定金就不能生效,故B正确。发生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C错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定金罚则可以适用,如果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照未履行的部分占合同标的额的比例来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

31.【答案】D

【解析】代位权行使时,当两个债权数额不同的,代位权只能以数额较低的为准来行使,因此甲只能代位行使10万,A错误。只要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就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可以代位,因此B错误。代位诉讼时,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C错误。乙和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只是排除了丙和乙提起诉讼的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不受影响,D正确。

32.【答案】B

【解析】对于非金钱债务来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能请求实际履行的,这是本题的关键。A选项是司考中的经典错误选项,因为一物二卖中,签订在先和合同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后在交付之后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出卖人交付给谁谁就可以获得所有权,和合同成立的先后没有关系,A错误。李某尽管不能获得此瓶的所有权,但是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此,可主张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在瓷瓶已经交付给王某的情况下,李某不能再请求交付瓷瓶,因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此时只能主张其他的违约责任,不能再主张实际履行,即主张交付瓷瓶,C错误。既然瓶已经交给王某,王已经获得所有权,因此,王无需返还之,D错误。

33.【答案】C

【解析】此题是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达成之时,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此时,自买卖合同达成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题中交代,协议与8月9日达成,因此,C正确。

34.【答案】C

【解析】由于张某已经事先告知,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李某的行为属于普通侵犯财产的行为,而非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因为后者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合理扩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互相容忍、互利互助的有限义务。本题明显为侵害张某财产权的行为,而非相邻关系。因此,应当由李某赔偿全部损失。应选项为C。

35.【答案】D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说明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因此D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由于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债权人要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起2年,因此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超出4倍银行利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选项。

36.【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此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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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债务人负担。”B选项关于代位权范围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C选项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说法正确,不当选;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最终由债务人乙而非次债务人丙负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37.【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分立所导致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债务的连带责任不因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另有约定才能改变这一连带责任,因此原乙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又分立出戊公司,戊公司也需要对原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38.【答案】D

【解析】试用期间不转移所有权,也不转移风险,A、B正确。试用期间可约定,达不成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C正确。试用期间如果试用人将标的物处分,此时,推定试用人立即获得所有权,进而构成有权处分,因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不是效力待定D不正确。

39.【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法院并不能依据职权撤销该婚姻,A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李某和赖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B选项错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作出离婚判决,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0.【答案】D

【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卖中,未付款达到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返还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但应退回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出卖人也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因此D不正确,当选。

41.【答案】A 【解析】12000元为李某和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万某各有6000元。李某先死,发生财产继承。由于王某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所以王某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万某和王某各继承2000元。后万某也死亡,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王某一人,万某原有的6000元加上继承所得2000元均由王某继承,王某加上自李某处继承的2000元,共可得10000元,所以正确答案为A选项。

42.【答案】C

【解析】发表权作为人身权通常由作者自己享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题中,乙并没有获得关于此初稿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因为一直没有交付。甲立下遗嘱由丙来继承全部财产,则意味着丙是该书稿的合法继承人,在甲死亡之后50年以内,享有发表权,丁拿到了书稿的所有权,但是在有继承人的情形下,书稿原件所有人不能行使发表权。因此选C。

43.【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夏某作为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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