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尚未发现被各种构造面切割分离成不连续状态,不具备为降雨等进入斜坡的通道条件,不存在节理、层理发育坡体,平行和垂直斜坡的陡倾构造面及顺坡缓倾的构造面不发育;不存在前缘开阔的山坡、铁路、公路和工程建筑物边坡以及下陡中缓上陡、上部成环状的自然坡形不发育。
综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不具备滑坡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作用条件,发生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
3、泥石流调查
评估区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不良物理地质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物源条件的形成因素不明显;通过沟床的地势条件为泥石流提供位能,赋予泥石流一定的侵蚀、搬运和堆积的能量较弱;
综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不具备泥石流地质灾害形成的物源及地形地貌条件,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
4、地面塌陷调查
评估区内无矿山地下开采历史,无隧道工程历史,亦未见有采空区分布,下伏基岩无可溶性碳酸盐岩类地层分布,不存在由于采空区上覆岩土体发生变形、破裂和冒落而造成得地表变形、塌陷;地下水主要类型为上层滞水和孔隙潜水,同时区内没有抽排地下水活动。
综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不具备地面采空塌陷及岩溶塌陷地质灾害形成的前提条件,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
5、地裂缝调查
评估区内地质构造活动较弱,尚不足以在地面产生地表破裂;因各类地面塌陷、过量开采地下水、矿山地下采空引起地面沉降过程中的岩土体开裂的大规模人类工程活动罕有涉及。
综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不具备地裂缝地质灾害形成的前提条件,发生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
6、地面沉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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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区未见有大量抽取液体资源(地下水、石油等)、地下气体(天然气、沼气等)的人类工程活动;没有因采掘地下固体矿藏(如沉积型煤矿、铁矿等)形成的大范围采空区,没有地下工程(隧道、防空洞、地下铁道等)建设;地面上的人为振动作用(大型机械、机动车辆等及爆破等引起的地面振动)条件甚微,尚不足以引起土体的压密变形;透水性差的隔水层(粉质粘土)与透水性好的含水层(圆砾)呈互层结构,在含水性较好的砂砾石层内抽排地下水时,由于地下水位下降,从而造成压缩层(粘土层)内部应力平衡条件被破坏,引起地面沉降;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有发生地面沉降的可能。
综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具备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形成的一般条件,发生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
五、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评估区位于汉江流域二级阶地,经过现场踏勘调查,在场地周边目前没有高陡边坡,并且场区平坦开阔,故没有引发边坡失稳的因素;场区地下没有形成溶洞条件的碳酸盐岩,无矿山采空区,故没有引发地面塌陷的因素;场区内目前没有不稳定高陡斜坡,且无基岩出露,故没有引发崩塌的因素。
评估区上部地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粉质粘土和圆砾,工程建设时将涉及到地下建筑,工程建设有基坑的开挖,若在施工过程中对基坑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没有管理好施工用水,排水不畅,在土体中含水量变化情况下,易使地基土侵水软化,导致坑壁变形、垮塌等。施工前期若不采取夯实措施或填土夯实不到位,或桩基设计不够合理,可能引发不均匀沉降。
综上所述,本区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但是若建设中未管理好施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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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水不畅,有使建筑物产生开裂的可能;填土整平时若不采取夯实措施或若填土夯实不到位,有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但均可能性小且可采取措施予以防治,防治难度较小。
(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1、评估区场地上部为第四系全新统(Q4)冲洪积粉质粘土和圆砾,该层粘土具有一定的膨胀性,若没有管理好施工用水,排水不畅,在土体中含水量变化情况下,易使地基土侵水软化,导致地基变形,使建筑物产生开裂。
2、场区工程地质岩组类型为第四系松软(散)土体工程地质岩组,工程建设时地面需进行填土整平,若不采取夯实措施或填土夯实不到位,可能引发不均匀沉降。
3、场区粘性土均属弱膨胀土,若施工过程中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可能导致土体含水量急剧变化而导致涨缩变形破坏。
综上所述,本区工程建设遭受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但是若建设中未管理好施工用水,排水不畅,有使建筑物产生开裂的可能;填土整平时若不采取夯实措施或若填土夯实不到位,有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若施工过程中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可能导致土体含水量急剧变化而导致涨缩变形破坏的可能性,但均可能性小且可采取措施予以防治,防治难度较小。
六、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的确定
1、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
本次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的主要原则是:
(1)主要依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危险性大小及其隐患大小,遵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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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取大的原则;
(2)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性,遵循“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
(3)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建设工程重要程度的原则; (4)以地质分析为主,定性与半定量评价为辅的原则。 2、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定性指标的确定
本次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主要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活动强度、影响范围、对建设工程的危害程度以及潜在危险性的大小,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定性指标。
本次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定性指标主要有:潜在地质灾害的种类、规模、影响范围及其危害程度。
综合评估是根据评估区现状地质灾害及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结果,并针对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采用“取大原则法”即先危后安一票否决的办法对工程建设用地适宜性进行评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
根据评估区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综合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既要反映地质灾害的现状特点(历史危险性),又要能体现工程建设中涉及建成后的地质灾害特征(潜在危险性)。分区应全面考虑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建设用地适宜性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要素,具明显性和综合性,便于建设规划布局,利于拟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管理工作。
场区内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弱膨胀土灾害、不均匀沉降两种形式,由于对上述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具有重要作用或形式影响的人类工程活动强度,膨胀土有关参数等各类要素指标难以具体量化分级,故地质灾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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