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发改审批[2013]111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发改委结合实际下放了部分审批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正式对外发布。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监管不到位,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组织领导。本次我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既有我委下放的企业投资备案等审批事项,也包括原国家发改委核准转为备案下放省级后同步下放到市(州)、县(市)的审批事项。因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专门机构,专题研究有关承接和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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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请你们对我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动承接协调,制定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省政府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因下放管理层级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同时,要主动配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主动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审批工作。下放地方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认其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13〕600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

四、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控和监管工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同时,加强审批信息调度和汇总,完整、准确、真实地对本地审批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投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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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五、做深做实发展建设规划工作。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做深做实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明确重大项目布局和要求,建立重大项目库,严格按照规划来审批项目。同时,力争将影响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省里的各项专项规划中,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步伐。

六、细化审批事项的协管、监督工作。一是协同或配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监察等部门和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等约束和引导作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配合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三是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建立部门自查、地区协察、省里稽察的一套完整检查体系,省发改委稽察办将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稽察。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公开违法违规事项相关信息和处理情况,对失信主体分别实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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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禁入等惩戒,实行“黑名单”公示,适时公布违规操作典型案例。

七、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对于重新确认的审批事项,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将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办理结果、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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