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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年度、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年度
普查基准年(资料):2010年。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农产品产地土壤(含耕地、园地)。在我省全部农产品产地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分析检测。
普查范围:全部农产品产地(自留地除外)。以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为重点普查区域和其它农产品产地为一般农区普查区域。
五、普查内容与方法 (一)普查内容
1、土壤及增加采集的农产品:检测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等5种污染物总量,同时测定土壤pH值,重点区域须收集或测定阳离子交换量(CEC)、土壤有机质数据。
2、资料收集:详细调查、收集、整理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状况、污染源、农业生产、自然及社会经济情况等历史和现状资料,并结合土壤样品采集对采样点位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有:
(1)历年来农产品产地土壤、农灌水体、农区大气、农产品监测结果及污染超标情况等;
(2)农产品产地及其周围环境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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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生产情况。包括农作物布局、主要农产品种类及产量、耕作制度、农用化学品使用、农业生产管理措施等;
(4)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水文地质、土壤母质、土壤类型、理化性质、肥力状况、背景值、行政区划、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耗等。
必备基础图件:乡镇边界的行政区划图,土壤母质分布图,土壤类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农业综合区划图,工业污染源分布图,水系分布图,地形图等。
其它图件:土壤质地图、土壤有机质分布图以及相关遥感影像等。
(二)普查方法
1、不同类别区域确认的原则
(1)工矿企业周边农区的进一步确认。该区是指,历史上较长时间或据现实状况,因为某个或某些(若干个)污染企业由于污染治理不当,致使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直接或间接进入农产品产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虽无数据支持,但怀疑超标的,应当列入)产区土壤和/或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在近30年内有超标,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区域(指初步确认的工作区域,而非通过监测之后最后确认的污染超标区域)。该类区域应该指明企业或企业集群名称。
国务院批转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应从环保部门获取本地区相关重点防控区区域范围,逐个确认是否属于“工矿企业周边农区”。同时,对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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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及的“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4452家重金属污染排放重点防控企业”,应从环保部门获取企业名单,逐个确认这些企业周边是否有农产品产地。有农产品产地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列入本次 “工矿企业周边农区”,进行调查;没有的,做出排除说明。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或企业集群名称、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农业生产及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参见工矿企业周边农区确认登记表)。
(2)污水灌区确认。该区是指,历史上较长时间或据现实状况,因为引用工业污水、城市下水道污水、或因污染致使鱼虾基本绝迹等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体灌溉,造成或可能造成(虽无数据支持,但怀疑超标的,应当列入)耕地土壤和/或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在近30年内有超标,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区域(指初步确认的工作区域,而非通过监测之后最后确认的污染超标区域)。该类区域应当指明所用灌溉水体名称。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污灌水体名称、污染物来源、水体污染状况、灌溉历史、污灌方式等,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农业生产及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参见污水灌区确认登记表)。
(3)大中城市郊区确认。该区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确定的省会和地市级城市郊区,因为使用城市混合污水、垃圾、污泥、农用化学物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虽无数据支持,但怀疑超标的,应当列入)产区土壤和/或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在近30年内有超标,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区域(指初步确认的工作区域,而非通过监测之后最后确认的污染超标区域)。对于污染超出或小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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