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2.2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发布日2019年8月22日)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一)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一)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 (二)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9号— 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2019年4月20日失效,根据2019年2月11日深交所《关于废止部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通知》通知,该部分内容已经整合到最新的《规范运作指引》里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2019年修订)》(2019年3月19日失效,该部分内容已经整合到最新的《规范运作指引》里面)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