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下载本文

在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或者公司解散后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就己经不具有清偿能力。虽然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范围较易确定,而且也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与法人独立责任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冲突,而且,在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未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有过度保护之嫌。因此,清算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基于公司债权人与公司清算人在对公司财产及有关信息控制上的不对称性,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可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法来处理。即在因果关系方面,不要求债权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必然联系进行举证,可以根据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客观事实,推定其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了损失。同时应赋予清算人免责抗辩的权利:清算人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并非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而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可以就反证全部或部分免责。

五、侵权赔偿责任不以清算责任为前置

债权人请求清算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是否以清算程序为前置,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二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亦曾出现反复。现在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债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要经过两次诉讼,耗费时间长,支付费用多,必然造成讼累,与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的“两便原则”相违背。因此,债权人请求清算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以判决承担清算责任不履行为前提,而允许债权人直接以侵害债权为由起诉清算义务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注销承诺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注销承诺属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对公承诺” 即因工商登记文件是公开的,故将注销承诺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就具有了一定的公开、公示性。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注销承诺属民法中的债务承担,被注销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承诺人主张清偿债务,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以及法院的判决一般有三种:

1、清理的承诺。即承诺对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负责处理。 在审判实务中,因未明确表示由承诺人对注销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一般只认定该承诺人对企业遗留或未清理的债务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无法直接追究承诺人的清偿责任,法院只能查明注销企业的剩余财产去向,承诺人是否接受了注销企业财产和判令其在接收财产权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承诺人如果对注销后的

企业法人财产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承担的承诺。即承诺人明确承诺由其代为偿还企业的遗留的债务。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在查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之后可判令清算义务人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范围为限对公司注销后未处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必须对接收多少剩余财产予以举证,否则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诺人本身是清算义务人,该清算义务人必须对接收多少剩余财产予以举证,否则清算义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承诺人如果对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财产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注销承诺书中载有“保证”、“担保”字样,可视为债务承担方式予以处理。

3.虚假清理的承诺。即承诺注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包括有关文件内容中注有“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字样),未表明对企业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在审判实务中,若为虚假清理承诺,应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承诺。而属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由于承诺人(包括清算义务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企业注销,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