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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郑巍立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公司在履行了清算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拟制人的消亡,如同自然人的死亡。但是,公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也是“人死账烂”呢?笔者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有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组是企业的执行机关,按照清算程序执行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事务,清算组成员在企业的这个特殊时期担负着操作和执行具体事务的工作。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物、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刊登公告、处理公司未了业务、清偿职工工资、清缴所欠税款;对

外收取债权、变卖企业资产、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

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资产流失,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等原因而无法实现;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通知所有债权人或未刊登清算公告,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

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赋予了公司独立人格,既满足了投资者投资的需要,也使投资者的风险得以限制,但是,这一制度在限制投资者风险的同时,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掌控着公司的运营,影响着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予以了限制和规范,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及侵犯公司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清偿和赔偿责任,并在公司清算中设置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使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解散时能够得到救济。其中,清算赔偿责任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因未尽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责任制度,是因清算义务人的不当作为行为或消极不作为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侵害债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笔者拟就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等要素进行分析。

一、责任的性质——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清算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以及清算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均属于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一般的侵害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侵权责任不同,是一种侵害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侵权责

任。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损,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得出债权侵权的结论。” 二、构成要件

结合相关学说和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清算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清算义务人不当清算,造成被解散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等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包括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清算,或在清算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定程序,不当处置财产等;二是因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被解散公司赖以清偿债务财产的减少,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三是清算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的直接原因,即正因为清算人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债权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四是清算人对其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三、赔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清算人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其赔偿的范围多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归纳起来,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二是对公司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三是补偿责任,即在公司财产受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持第三种意见。 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当然造成损失,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尤其在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