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体:表示动作、变化、关系等的客体,是主体作用于动词后动词所支配的事物。句法上,客体一般处于宾语的位置上。由于谓核的语义性质不同,客体可分为受事、成事、使事、感事、涉事、止事、位事、任事等。
?(6)受事:与施事相对,是动作动词表示的动作或行为的承受者,是施事发出的动作所直接影响的现成的客体事物。如:?吃了一个苹果。?砍了一棵树。?送小丽一套鲁迅全集。?受事的语义性质:
?跟施事或二价以上的动作动词同现。受事是施事的有意识的动作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或接受者,非动作动词涉及的客体事物不是受事。
?受动性。受事是施事动作行为直接影响的客体事物,受动性表现在受事受到动作行为的直接影响或制约。
?受事宾语一般可用表示“处置”意义的介词“把”引导置于动词前(谓语一般应是复杂形式、受事应是有定的)。如:
?小王在锯木头→小王把木头锯了
?孩子们踩死了许多蚂蚁→孩子们把许多蚂蚁踩死了
?醉汉又喝了一瓶酒→醉汉又把那瓶酒喝了
?(7)使事:是致事发出动作的致使对象,是致使动词的客体论元,致使动作发出后,其自身便成为使事的状态。在致使结构“X+使+Y+VP”中,Y从语义上看就是使事,使事产生了某种新状态或动作。如:?温了一壶酒。?熄灯。?端正态度。?校园限制机动车辆出入。?小丽的一席话活跃了会场气氛。?系里派张老师去北京买书。?下大雪使小王晚来了一个小时。?使事是因致事的影响发生某种动作行为或改变了原来的性状而有了新的性状。如:?地震使小丽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