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行政机关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处于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行政执法机关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例如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对占用绿地行为的查处中,城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绿地的行政决定,但当事人如果拒不退还,城管部门怎么办?由于缺乏强制措施,也只能等上三个多月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周围的群众意见很大,如何平衡?
此外还存在法律规定滞后于实际以致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执法相对人越发复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等等问题,可谓是问题一箩筐。
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得好:“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2]在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尚处在“整体性”缺失的阶段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善意的执法守法,即使制度不完善、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等缺陷,也可以在执行中得到纠正、弥补和完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虽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深化,我国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执法水平和公民的守法意识、护法精神都有了很大提高,执法环境和执法质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任意执法、恶意执法、违法执法等现象还相当严重,不仅不能通过执法克服和减少法律冲突,而且进一步扩大、激化了这种冲突。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者法律适用能力的理论和应用研究,从而把更多的优秀人才引进到执法者队伍中来,逐步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让这些“说话的法律”们说好话,说真话,说行话。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速膨胀,乡村的农民变成了城郊居民,城郊居民又变成了城市市民,但他们的生活方式与现代城市文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随地吐痰、乱泼污水、乱扔拉圾等不良的生活习惯仍然存在,在楼体外乱晒衣物,在建筑物上乱安乱装、乱扯乱挂等等情形也屡见不鲜。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在体制和设臵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试点和尝试。
新中国之初,各个城市建立了环卫管理机构,之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跟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是比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换进个,就必须设臵一个几十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城管部门的成立是我国针对城市管理进行的一项比较成功的尝试。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几十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所以说,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大胆实践,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和显著的成就,整个市容环境有了巨大的改变,人文素质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初步得到市民的认可,但是存在的问题仍很多,并且亟待解决。
过去,一个市容环境问题可能要五六个单位共同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导致谁都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宣武区政府申请,北京市政府上报,国务院法制局批复,宣武区于1997年5月23日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此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关于“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全国的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分别建立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组织。
城管执法组织最初承担着五项基本职能,分别是: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全部或部分职能。这五项基本职能分别由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等部门划转,解决的
是各单位长期解决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自2002年以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不断增加,目前已扩充到了13个方面292个案由。这其中包括施工工地的管理、城市节水的管理、城市河湖的管理,以及旅游、停车、市政等诸多方面,涉及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连“犬排便”、“冬天暖气不热”等问题也列入了城管执法范围。在不增加人员的基础上,城管执法职责的扩充,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组建之初,城管执法组织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以区为管理主责单位。近年来,为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市政府组建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组织协调,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部分区、县城管大队也对所辖城管分队实行了垂直管理,即由区城管大队统一行使城管分队的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组建城管的执法人员主要来源于各职能单位、军转干部、应届毕业学生及社会公开招聘,执法人员身份全部为国家公务员。 (三)城管执法的主要模式
我国城管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末设立的,设立之初,职能定位是“相对集中处罚权”,职能主要集中在市政市容管理相关的领域,如市容环境、管理游商和无照经营等,行使的职能多是发生在市镇街面上,不仅简单易见,而且易于取证,相对来说操作性强。但是这十几年间,城管职能由之前的90多项增加到现在的近300项,增长3倍多,囊括了市容环境、环境保护、施工现场、节水、市政管理等许多领域,职能行使的范围已经从街面进入到小区,甚至居民家里。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