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采油厂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在事故救援期间的正常使用,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2.2 经费保障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财务资产部建立专项基金,保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 5.3应急队伍
第四采油厂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与属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5.4应急技术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5医疗救护
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疼痛病医院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1.1 预案培训
本专项预案培训工作纳入第四采油厂培训计划,由第四采油厂人事部审批,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司负责实施培训计划。
① 本专项预案的培训周期为1期/年;
② 本专项预案培训受培人员为第四采油厂及所属单位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办公室成员及本预案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人员;
③ 本专项预案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
④ 本专项预案培训内容为预案内容解析、预案应急响应及预案演练模拟等内容。 6.1.2 预案演练
本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厂级预案演练1次,预案演练采取模拟仿真演练方式,覆盖第四采油厂所辖范围,演练完成后由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组织演练评估和总结,编写预案演练评估和总结报告,上报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6.1.3 预案更新
本专项预案每年更新1次,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本专项预案所需更新的内容进行审定,上报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持续改进本专项预案。 6.1.4 预案备案
本专项预案备案部门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本预案上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6.2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第四采油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4 名词与定义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平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
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类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 附件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试行)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
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