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性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四、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及递交
15.1响应性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封口处至少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袋封面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并写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的,评审时以正本为准。
15.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性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15.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性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程序及相关说明
16.磋商说明
16.1由采购人依法组织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注: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完成评审)
16.2 磋商全过程中,供应商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 17.磋商原则
17.1 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程序和磋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磋商;
17.2 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7.3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磋商供应商的各项指标,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办法和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
17.4保密性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 13 页 共 63页 18.磋商程序、内容
18.1按响应性文件递交的逆顺序确定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顺序;
18.2首次报价即响应性文件中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要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性、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阅,以判定各供应商资格、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审阅结束后,确定进入再次报价磋商阶段的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性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6已提交响应性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8.7本次竞争性磋商共两次报价(含《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表”报价共两次价格磋商)。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作优化变更增加的,磋商中的报价均不应超过前次报价,供应商擅自调高报价的,磋商小组将按两次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 14 页 共 63页 有效报价。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意见的,磋商小组将视为变相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并评定其为无效响应,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8.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8.9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标优劣顺序推荐;
18.10由采购人向成交方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 18.11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9.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1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性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9.2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将作为响应性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性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其响应性文件。
19.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在磋商时应携带原件。 19.4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服务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0.注意事项:
20.1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2)磋商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提交不足的; (3)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20.2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在评审中按废标处理: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 15 页 共 63页 (1)最后报价有选择性的;
(2)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0.3经查实,若磋商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采购人将首先做出没收该供应商全额磋商保证金的处理,同时,再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报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1.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21.1 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1.4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把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方法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磋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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