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 下载本文

准)仅开展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并优先评选“安全诚信船舶”,但对“安全诚信船舶”

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运管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任意一款或如下任一情形的,主管机关应撤消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及副本: (一)未通过年度评价;

(二)公司安全管理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行为。

(三)公司管理存在重大或较多问题,应撤销其安全诚信资格的其他情况。 被主管机关撤消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符合第五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提交材料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行为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海事机构应接受举报,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为辖区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应包括:

(一)公司进行初次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5 / 7

(二)公司年度评价时递交的材料;

(四)主管机关公布评选(价)结果的文件; (五)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电子版形式保存。

第十五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审核辖区申报公司材料及安全诚信情况。对于不认真审核,随意签署审核意见的,部海事局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其辖区所有公司当年申报、年度评价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安全诚信公司评选、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安全诚信公司的申报、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 6 / 7

组织实施安全诚信公司申报、年度评价的复核工作,以及评选、评价结果的发布和证书

发放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具体实施辖区航运公司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工作、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安全诚信公司评选

第四条 安全诚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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