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船舶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安全[2013]142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

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安全〔201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相关航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规范安全诚信公司评选、评价等相关工作,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办法》和《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程序》的规定开展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年度评 1 / 7

价、优惠措施落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评选出的安全诚信公司在行业内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中国海事局将严格把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安全诚信公司数量。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告知辖区相关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办法》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和《关于印发〈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0〕1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2月26日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航运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负责中国籍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主管全国航运公司的安全诚信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 2 / 7

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的安全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诚信的原则,主管机关开展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因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近3年,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双证公司)每年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所在辖区平均数; (二)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每年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合计平均滞留率均不高于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

(三)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全部、主要或对等责任的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一般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

(四)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所管理船舶(包括船员)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港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及环境安全的行为。

(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管理船舶中不存在实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船舶相关证书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及未按船舶管理协议进行管理的情况(船舶代管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事故、滞留等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公司领导层安全管理意识强,岸基支持及时到位。 3 / 7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申报安全诚信公司,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审核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安全诚信情况,签署评选意见后报部海事局。 部海事局收到材料后,应对各局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包括必要时组织对申报公司的情况进行评估,下同)。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由部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安全诚信公司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每年对其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应自评公司安全管理状况与本办法第五条的符合性,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第九条 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在公司自评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年度评价,确认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安全诚信情况,签署评价意见后报部海事局。

部海事局收到各局上报的评价材料后,应对各局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统一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条 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对持有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副本的船舶在一个周年期内(日期以证书签发日期为 4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