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试行)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开始实施时间:二○○四年二月一日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第1节第2节第3节第4节第5节第6节第7节第8节
附 录目
录术语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间距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居住建筑天井 骑楼 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 4 7 10 15 18 20 2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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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术 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
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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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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