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玉溪河

防洪工程项目建设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河防洪工程监理处

二0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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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1 2、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4 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6 4、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联单 8 5、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4 6、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2 7、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作规程 31 8、工程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35 9、工程文件管理办法 37 10、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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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玉溪河

防洪工程项目建设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芦山县水务局对该工程管理的规定,为按合同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及合同、安全管理,明确监理部对龙门乡玉溪河防洪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顺利完成施工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

开工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SDJ249-8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控制与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施工过程检查必须坚持“三检制”即初检、复检、终检,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上一道工序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各工序施工必须在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衔接。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向监理部报告并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事故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期间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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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技术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质量和申报优质工程的依据,必须严肃、明确、及时分类整理,汇总归档,完工时通过监理部移交业主单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程项目。除非施工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本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和要求,向监理部申报开工和验收签证手续。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要求

第六条 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根据工程项目的组成和承建单位进行划分,具体情况参见工程项目划分表另行发文。

第七条 单元工程按项目划分,结合设计和验收分区,以每一施工区段、浇筑仓块为一个单元工程。每一项隐蔽工程均单独划分为一项单元工程。

第八条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单位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第九条 每分部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第十条 每项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三、单元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坚持施工质量责任制即“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按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由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项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第十二条 单元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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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单;

3、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施工规程、规范,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4、报经业主单位(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施工单位还应根据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当有此要求时)的完整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第十四条 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四、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

第十五条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第十六条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地质编录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第十七条 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必须在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完成“认证等级”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部接在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对于非联检项目在3~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查验收;对于联检项目在6~2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第十九条 监理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应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仓)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签发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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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报监理部确认。若监理部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施工单位应予执行。但是,停工或挖开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如果施工单位未完成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认证等级”之间向监理部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是否经监理部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单元工程所有签证文件(样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均一式五份,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报监理部二份,其余两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以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五、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格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第二章 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

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相关设计资料以及其它与工程建

筑材料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场内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土建工程、水工隧洞、大坝、厂房以及其它所有混凝土工程和水泥灌浆工程及其相应范围。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选定自己的材料试验室,并按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及钢筋、钢材等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有关监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核查。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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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各种试件,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规定的材料时,施工单位可以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至少在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准予采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对于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支付。

二、申报签证程序

第九条 混凝土工程或砌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用于开工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报监理部确认。

第十条 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申报后1~3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手续,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一式三份,完成所有签证手续后,报监理部一份,其余二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单位、分部工程分类整理存档,作为基础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三、检测要求

第十二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运至工地的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十四条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第十五条 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施工单位选定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第十六条 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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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泥仓库宜设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第十七条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同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试验鉴定。

第十八条 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第二十条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水泥、砂浆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四、其 它

第二十一条 钢筋、水泥、外加剂及止水材料的抽查检测和试验方法,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编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二、施工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10天(对于合同工程项目之首批工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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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则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后20天内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25天内)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审阅。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1、施工总布置图;

2、施工总进度表,包括带逻辑关系的横道进度表或网络进度图; 3、施工程序;

4、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第五条 各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期限和内容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项工程开工前5天送达监理部,并且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施工布置; 2、施工进度; 3、施工程序; 4、施工方法和措施;

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

第六条 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计划修改实施的前5天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必要时也可由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指示,由施工单位调整进度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查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监理部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第八条 施工进度计划审签意见将被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第九条 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必须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递交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告中应附有适当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使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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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3、上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计算百分比;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5、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6、已完成工程量的形象进度;

7、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8、水文、气象等资料;

9、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0、其它事项。

三、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的责任

第十条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结算或其它支付签订拖延或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四、其 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递交的分期施工进度报告和说明书格式,在实施中,由监理部和施工单位会商确定。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施工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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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基坑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5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1、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2、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测、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2、计算的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6、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7、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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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坝基、岸坡及其它明挖工程开挖前3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必须的钻爆试验,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1、开挖施工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3、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4、一般爆破、齿槽开挖或必须进行的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和爆破参数选定; 5、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壁面的防护; 6、出碴、弃碴措施及碴料利用计划与碴场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安全作业措施;

9、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开挖措施;

10、爆破施工中对临近建筑物及新浇筑的混凝土工程的保护控制和试验情况; 11、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12、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担的责任。

第八条 基础、岸坡按设计要求开挖并清理就绪后,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第九条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第十条 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单的2至8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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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可视为已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放开挖轮廊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及地形图;

3、测绘基础、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的开挖面貌图;

4、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第十三条 基础开挖断面及地形图规格 1、原始地面地形图比例为1:200~1:500; 2、用于工程量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 3、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第十四条 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包括下述内容: 1、钻孔爆破试验及观测资料;

2、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水平以及劳动力组合; 3、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4、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处理措施; 5、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6、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若基础或岸坡开挖完成,施工单位还必须主动配合业主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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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四、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开挖轮廊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c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cm。 第十八条 对于坚硬或中等坚硬岩石部位,实际开挖轮廊允许误差,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高程一般不大于0.2cm; 2、边坡规格依开挖高度而定;

8m以内,不大于0.2m;8~15m时不大于0.3m;15m以上边坡不大于0.5m。 第十九条 除非设计另有要求,否则不得在新浇混凝土区段及其附近进行爆破作业;若必须进行时,施工单位应于爆破作业实施前5天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并向监理部报送作业实施计划,且需在得到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内容应包括:

1、钻爆方式及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2、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3、必需的防震或补强措施。

第二十条 若采用保护层一次爆破开挖技术时,必须进行爆破试验,并在开挖实施中向监理部报送成果。否则,对于建基面上1.5m以内的保护层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手风钻逐孔装药,火药起爆。其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2mm(散装炸药自行加工的炸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6mm);

2、对于坚硬、完整岩基,最后层炮孔孔底高程可钻至基面终孔,但孔深不得超过50cm;

3、对软弱、破碎岩基,应留足20~30cm厚的撬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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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坝基、岸坡及其它倾斜和垂直的建基面,应沿设计开挖轮廊采用预裂爆破,或进行光面爆破。

第二十二条 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开挖后的建基面应进行清理、整修和平整,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基建基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缝;

2、岩基建基面及岸坡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坡度; 4、建基面轮廊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第二十三条 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适用开挖碴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监理部指定的储碴场。碴料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碴料加以利用。严禁将适用料与废弃碴料混杂。

第二十四条 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五、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计和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浇筑仓块,每区段块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整个基础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竣工资料。 1、坝体(及其它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有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的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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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础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8、原始记录资料整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SDJ249-88)执行。

六、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挖分类,为便于按不同的单价收方结算,施工单位对开挖料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分类:

1、石方开挖:开挖体积1.5m3以上的坚硬孤石或要楔劈或爆破才能松动的岩体。 2、土方开挖:包括可以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机械进行施工开挖的岩石以外的全部材料开挖。

3、岩石开挖工程分级:若必须进行时,应按设计指标或有关土石方工程岩石分级划分指标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业主施工地质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第三十条 除非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应认为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它有关项目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

第三十一条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始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第三十二条 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地形进行测量。支付量测应按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第三十三条 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于次月5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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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业主单位与工程施工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混凝土工程,基础以及其它建筑构造物等混凝土工程项目及其相应范围。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3天,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部。

报告内容应包括:

1、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3、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

第四条 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或相应单项工程开工7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提交一份至少含有5个龄期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计划,最少应具有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或推算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

第五条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对从材料取样开始的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识。

第六条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等)、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于开工前7天将混凝土工程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应包括: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开仓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应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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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图,有观测仪器埋件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应包括:工期安排、循环进度及浇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应包括:砂料、骨料、用水、水泥、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应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及外加剂掺量);

6、施工方法(应包括:设缝、模板、钢筋、预埋件安设、止水设施、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埋作业内容); 7、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7天,向监理部递交周边缝止水片、板间缝或伸缩缝止水片以及生产止水材料的厂名、产品说明及其样品,报监理部检查和认可。 第八条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议后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第九条 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3至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和施工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十一条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工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 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必须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规程(1991)》的规定。依照监理部相应《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首仓开仓前3天,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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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四条 混凝土浇筑开仓3至12小时之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开仓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地基检查; 2、缝面处理; 3、模板安装; 4、钢筋布设;

5、灌浆与排水系统布设; 6、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7、止水设施安装;

8、其他必须的检查项目内容。

检查标准,参照“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在每一规定龄期,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的每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设备情况;

3、分组比例、配料、拌和、试验、制模及养护情况; 4、试验结果的详细陈述; 5、结论。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报审通过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需根据试验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或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在事先征得监理部同意并有签证手续后,才允许在施工中实施。

第十七条 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料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在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中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报监理部审核。

第十九条 混凝土浇筑的缺陷应在拆摸后24小时内修补完毕。任何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了的有缺陷混凝土,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修补、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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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理。修补、修复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条 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有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

其内容包括:

1、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情况、模板和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埋件、预埋件等的情况;

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

4、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5、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7、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的混凝土,以最后固定预制构件。

四、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浇筑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水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体积安定性; 必要时,还应增加: 4、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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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细度; 6、比重; 7、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第二十四条 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上设计标号相适应。对于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应不低于425号。

第二十五条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必须按《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混凝土外加剂均质性试验方法》(GB/T8077-2000)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同样的质量试验鉴定。

第二十六条 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与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当使用振捣器时,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若设计未明确规定,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水工素混凝土和少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3~5cm; 2、对于配筋率不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5~7cm; 3、对于配筋率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7~9cm; 采用泵送混凝土作业时,其坍落度标准另行报经监理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第二十八条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于事前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以同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或超过3%设计规定截面积。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第二十九条 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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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积减少5%以上。 4、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对于Ⅰ级钢筋不得大于2%)。

第三十条 对于直径不小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邦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应做双面焊缝,对于Ⅰ级或Ⅱ、Ⅲ级和5号钢筋,其搭接或邦条的焊缝长度分别不应短于主筋直径的4倍或5倍。只有当不能作双面焊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邦条的焊缝长度应比双面焊增加1倍。

2、为便于施焊和使邦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邦条以采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为宜。

3、搭接焊接头的两根主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4、?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直径的0.25倍,并不小于4mm,焊接宽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直径的0.7倍,?并不小于10mm。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并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并不小于8mm。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电弧焊的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不是每班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直径、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

第三十二条 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和承受振动荷截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限制;

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不超过50%。 3、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应不小于10倍主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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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

第三十四条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第三十五条 所采用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应使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及过多降低坍落度等现象。同时运输两种以上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淆。

第三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运转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第三十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容易风化的岩基及软基上浇筑混凝土,应作好下列各项工作: 1、在立模扎筋以前,处理好基面的临时保护层。

2、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层。

3、非粘性土质,如湿度不够,应至少浸湿15cm深,使其湿度与此土壤在最优强度时的湿度相符。

第三十九条 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 第四十条 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高一级标号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第四十一条 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征得监理部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

第四十二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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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养护措施,使混凝土表面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的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光爆晒。

五、其 他

第四十三条 水工隧洞各种外部、内部观测仪器和电缆的安装,应按照有关的专门规程或设计要求及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如需变更,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之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要求,按验收规程及监理部相应的“单元工程划分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按“工程支付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范围

本细则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体、挡墙、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小骨料混凝土砌石体等工程。

第二条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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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包单位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部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砌体工程竣工图;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监理部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5、本细则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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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砌石工程

第四条 材料 1、砌石

(1)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部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部批准。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料石砌体: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GB50203-98第6.3.2条的规定。

用于浆砌石坝体的粗料石(包括条石和异形石)应棱角分明、各面平整,其长度应大于50cm,块高大于25cm,长厚比不大于3,石料外露面应修琢加工,砌面高差应小于5mm。砌石应经过试验,石料容重大于25kN/m3,湿抗压强度大于100MPa。

2、砂、砾石

(1)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2)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一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 3、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关细则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应按符合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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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1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表1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允许间歇时间(min) 砌筑时气温(℃) 20~30 10~20 5~10 第五条 浆砌石体砌筑 1、一般要求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砌石坝砌筑应按本节第5款的规定进行。

2、毛石砌体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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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硅酸盐水泥 90 135 195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120 180 —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2/3。

(6)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8)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3、料石砌体

(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

(2)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部的指示加工。

表13-2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料石种类 宽度、厚度 细料石、半细料石 ±3 粗料石 ±5 毛料石 ±10 长度 ±5 ±7 ±15 (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

(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

(5)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就不大于2m。

(6)在料石和毛石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及砖砌体拉结砌合。丁砌料石的长度应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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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浆砌石挡土墙

(1)本款规定适用于建筑场地周围的浆砌毛石和料石挡土墙。 (2)采用的毛石料砌筑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2)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3)料石挡土墙应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5、砌石坝砌筑 (1)砌体与基岩的连接

1)坝体砌筑前应对砌筑基面进行清理,清除基面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并将基础面的泥垢、油污清理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检查认为砌基面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后,方能继续施工。

2)浇筑坝基垫层混凝土前,应先湿润基岩表面,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铺设一层厚度为30~50mm的水泥砂浆,再按监理人指示浇筑垫层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厚度为1.0m。

3)垫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2.5MPa后,才允许进行上层砌石工作。 (2)坝体砌筑

1)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类 别 部 位 坝面分层 平面控制 坝内管道 重 力 坝 竖向控制 拱坝、支墩坝 坝内管道 中心线 轮廊线 中心线 轮廊线 允许偏差(cm) ±(0.5~1) ±(2~4) ±(0.5~1) ±(1~2) ±(2~3) ±(1~2) ±(0.5~1) 2)浆砌石坝采用胶凝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砌体砌浆处于初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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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凝之间的砌体不允许扰动。

3)砌筑坝体石料应制样进行强度试验,并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石料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要求。

4)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应同步上升,若不能同步砌筑,其相邻高差不应大于1.0m,且结合面应作工作缝处理。

5)砂浆砌石体砌筑应先铺砂浆后砌石,砌筑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平整:同一层面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石块高差应小于20~30mm。 稳定: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大面朝下,适当摇动或敲击,使其平稳。 密实:严禁石块直接接触,座浆及竖缝砂浆填塞应饱满密实,铺浆应均匀,竖缝填塞砂浆后应插捣至表面泛浆为止。

错缝:同一砌筑层内,相邻石块应错缝砌筑,不得存在顺流向通缝。上下相邻砌筑的石块,也应错缝搭接,避免竖向通缝,必要时,可每隔一定距离,立置丁石。

6)砂浆砌条石,其砌体平缝宽度为15~20mm,竖缝宽度20~30mm,并应采用砂浆勾缝防渗。

7)小骨料混凝土砌石块体,其砌体的平缝铺料应均匀,防止缝间被大量骨料加空,其水平缝和竖缝宽度均为80~100mm。

8)竖缝中充填的混凝土,开始与周围石块表面齐平,振捣后略有下沉,待上层平缝铺料时一并填满。

9)竖缝振捣,应以达到不冒气泡且开始泛浆为适度,相邻两振点的距离应不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约250mm左右),注意防止漏振。

10)坝体与岸坡连接部位的垫层混凝土施工前,应用压力水冲洗,清除石渣和积水,并将基面湿润,经验收合格后,铺设一层30~50mm的水泥砂浆,浇筑垫层混凝土。当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砌石3~4层,高0.8~1.2m,进行预留垫层位置处理设灌浆管件等,而后填筑混凝土,并按批准的施工程序继续施工。

6、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

第六条 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

(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4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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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第七条 干砌石体砌筑 1、一般要求

(1)干砌石使用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料石或毛石砌筑料。 (2)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质。

(3)干砌石砌体铺砌前,应先铺设一层厚为100~200mm的砂砾垫层。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砾垫层厚度应均匀,其密实度应大于90%。

2、干砌石护坡

(1)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以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3、干砌石挡土墙

(1)挡墙基础底部应作成底坡为1:5,并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选用较大的精选石块。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表面砌缝宽度应不超过25mm,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石块填塞紧密。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铺筑中使每一石块在上下层接触面上都有不少于三个分开的坚实支承点,

(4)为了增加干砌石挡墙的稳定性,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并用标号不低于100号砂浆砌筑的水平肋带。

(5)干砌石挡土墙的排水孔,应按GB50203-98第6.4.4条的规定施工。 第八条 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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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干砌石挡土墙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与本细则第八条的检查内容相同。 (2)砌筑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干砌毛石挡土墙质量检查方法和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检查项目 平面位置(mm) 顶面高程(mm) 竖直度或坡度 断面尺寸(mm) 底面高程(mm) 表面平整度(mm)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50 ±20 0.5% 检查方法和次数 每20m用经纬仪检查3点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每20m吊垂线检查3处 不小于施工图纸所示 每20m检查2处 ±50 50 每20m用水准低度测1点 每20m用20m直尺检查3处 第十条 砌石坝质量检查

(1)砌石坝的砌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

(2)砌体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重和空隙率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要求。

(3)砌缝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压水试验,检测单位吸水率,其检测数量:每砌筑层4~5m高,进行一次钻孔压水试验,每100m2坝面钻孔3个,每次试验不少于3孔。

(4)砌体表面砌缝宽度应满足下列质量要求: 平缝:粗料石1.5~2cm;块石2~2.5cm 竖缝:粗料石2~3cm;块石2~4cm

其检查数量:每砌筑10m2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少于1m。 第十一条 砌体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细则有关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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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相关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细则第一条的规定向监理部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第七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测试。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

1、外观检验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2、实测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测。 第四条 本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分三级进行。 1、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

2、代表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代表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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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报告与各级检测任务

第五条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六条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设计、施工、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

第八条 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确保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第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之15天内,承建单位应将其检测试验室详情报送监理部审核,

第十条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的任务:

1、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预控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和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工程开工前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实施措施与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对所有单元工程逐项取样检验,对不合格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验;

4、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5、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6、将经过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成果、检验报告、质检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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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机构的任务:

1、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

2、抽查和复验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资料和成果;

3、检查承建单位的试验与质检工作,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

4、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测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5、参与研究决定承建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工程、单元、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7、业主单位授权的其它监理检测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业主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动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1、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并接受国家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3、制止承建单位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除非承建单位能够提出翔实的对比资料,说明其测试成果质量在容许误差范围之内,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认可;

4、有权立即停止违反试验规程的工程质检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操作,直至向承建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5、质检监理人员有权凭监理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承建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6、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建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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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止违反施工规程规范、技术质量要求的违章、违规作业,直至发布停(返)工指令;

8、业主单位授予的其它职责与权限。

四、施工过程质检与报验程序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的质检与报验程序如下:

1、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段分层)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承建单位终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查检验并申请下一工序开工签证;

2、承建单位报请监理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应报的内容包括:分项工程部位名称、起始桩号、主要工程量、施工情况、质量问题及处理、技术质量标准、自检结果及其它说明,承建单位的报验报表须经其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3、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报验报表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检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承建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

4、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报表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位,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

五、其 它

第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序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包括料场复查和原材料检验),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或质量等级评定、检测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应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的合理与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承建单位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所有报验报表(报告),均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复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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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返回承建单位两份,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备查。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实施抽查和复验,以及对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的义务。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复检结果或签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3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签署的确认意见后的3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查或复检,并为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八章 工程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定额,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第二条 支付工程量的主要计量依据: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有效设计文件;

3、国家及部颁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支付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经业主单位、工程承建单位和监理部确认的有关支付工程量测资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1、大坝坝基与岸坡处理,坝体砌筑,混凝土工程、观测仪器埋设等项目。 2、监理部监理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承包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总价承包工程项目的支付。

第五条 合格工程及其工程量的认证,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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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工程量的量测

第六条 合同文件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支付结算时的工程量,施工单位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书(合同文件)工程报价单中之支付分类单价按分部、分项、分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监理部递交收方量测申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监理部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监理部将派出监理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务部位进行补充或照量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施工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24h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

第九条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石方开挖前施工单位还应对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出露地形再进行测量。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工程量,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第十条 坝体砌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坝料的砌筑面积,以m3为单位进行量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着工程进度按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对砌筑坝面各部位砌筑料进行测量、记录和绘制计算草图,并将上述量测成果复制件报监理部核查。

第十一条 所有为支付所进行的量测(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经监理部认可。

三、支付工程量结算

第十二条 监理部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投标书(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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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递交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结算: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属于本监理部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合同组成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处的;

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文件(手续)认可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结算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图号;

3、申请结算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说明;

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申请结算工程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5、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报送由业主施工地质组签署的,地质工作已经完成的书面证书或会签记录;

6、监理部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结算审签的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监理部对施工单位递交的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签证意见,包括下述三种:

1、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于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对于暂缓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签证意见后的三天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结算申请中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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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程文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以及报经业主批转执行的监理工作规划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理部承担监理的所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之间所有工程文件的传递与管理。 第三条 工程文件分类及其组成: 1、设计文件

指经监理单位签发下达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及其相应的变更通知,或按合同规定可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修改通知等文件。 2、施工文件

指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根据监理文件规定所必须报送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工程项目开工(开仓)申请、工程检测试验报告、工程支付结帐报表、各种工程问题请示以及与工程实施、竣工、维护等一切工程活动有关的各种图纸文件、报告、图片和原始记录、报表、材料与资料。 3、监理文件

指监理工程师在业主授权和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所编制发布的文件,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活动的批复、简报、通报、通知、规定、签证等各种文件。 4、业主指示

指经业主单位或业主有关部门签发、下达、批转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纪要、简报、通报、通知、规定、批复、批转,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文件等。 第四条 构成合同补充文件的一切工程文件,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除非业主单位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传递程序而来往的文件,可能被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有合同所赋于的效力。

二、设计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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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非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另有协议,否则通过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均一式六份,其中监理单位审核备查及监理工作留存两份,其余四份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加盖监理图文发送章后批转承建单位执行。

第六条 设计文件应根据业主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供图协议或供图计划,于项目开工前提供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后3天内批转监理部。监理部于收到业主单位批转设计文件后24h内完成审核手续。对于需要修改的设计文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通过业主单位转回设计单位,审核合格图纸,即时签发承建单位执行。

第七条 承建单位对收到的设计文件应进行仔细阅读和检查(包括核对所有的尺寸、高程和数量),对发现的或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误或矛盾,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部,供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或该项作业实施前作出修改和补充,避免由此引起返工和造成损失。

第八条 未经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并签发的任何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凡未经有效签发的设计文件实施的工程,可拒绝支付签证。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若施工或自然条件发生与设计文件不符的重大变化,承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或变更建议报监理工程师审定。 第十条 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建单位不得拒绝,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其合同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自行复制所需数量的设计文件。也可通过监理部向业主单位申请追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此支付其费用。

第十二条 由业主或监理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未经监理部许可,承建单位不得用于本合同项目范围以外或转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供图时间,按业主单位的供图计划执行。

三、施工文件管理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应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报送或递交工程活动全过程的施工文件。施工文件的内容、格式和细节应符合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报批的施工文件,若因自然条件或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必须对施工文件作实质性的变更,承建单位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提出书面文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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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或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主要含承建单位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施工临时设施与模板、支撑等辅助工程)承建单位必须于项目开工5天以前,一式6份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含其它各职能部门)编制的施工文件,并由监理部信息管理工程师负责签收。业经审批的施工文件也由承建单位指定的资料员向监理室资料员领取。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审”或“不能执行”四种。承建单位返回的施工文件,审签意见若为“修改后重新报送”或“不能执行”,承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监理部审核施工文件的期限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若合同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规程的规定执行。若超过上述期限未完成对施工文件的审核,可认为该报审文件已通过监理工程师审阅。

四、业主指示或向业主单位报送的文件

第二十条 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报送的各种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部并经由监理部审核或转达。

第二十一条 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单位关于工程施工的重要指示都应通过监理部向承建单位签发或转达。

五、监理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施工顺利进行,缩短文件传递途径,必要时施工单位可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文件的传递。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3日内,通过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签署的确认意见后3日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议,并为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除非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复议指示对监理文件作出否认、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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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否则在确认或复议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继续有效。

第十章 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验收规程编制。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主体工程项目。其它所有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列入工程验收的临时、临建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监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并适当予以简化。

第三条 工程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政府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第四条 工程验收工作分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交工)验收3个阶段进行。

1、对于施工期短;或使用条件比较简单;或结构比较简单(如组成的单位工程数目只有一个)的工程;或另行报经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审核批准的工程,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

2、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监理仍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定执行。

3、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均应在相应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既不能进行下序施工,也不能予以支付费用。

4、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交)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验外,一般也不再复验。

5、?除非业主单位另有指示,否则竣(交)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2个月内进行。?如在2个月内进行确有困难,由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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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单位应提前20天至40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成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作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 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2、经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或部颁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和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第六条 建筑物竣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保养及其它一切合同责任,直至竣工(交工)验收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第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或本工作规程规定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二、阶段(中间)验收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大坝基础处理完成;或具备挡水、蓄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分项工程完建;或工程承包单位行将更迭以及工程项目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当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第九条 阶段(中间)验收,不论是按本规定应该进行的,或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要求进行的,均由工程承包单位进行事先准备。对已完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第十条 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0天前,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同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单元、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2、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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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号;

4、已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包单位应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业主指示或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8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外,其它均由工程承包单位准备,供验收备查。

第十一条 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5天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并即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汇报; 2、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或抽查已完成重要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的工程形象面貌、工程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工程承包单位限期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签定书; 8、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阶段(中间)?验收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6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各1份外,其余4份暂存工程承包单位,作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三、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当某一单位工程在整个枢纽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可独立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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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或业主单位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包单位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至少20天前,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及图纸说明; 2、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和施工技术要求; 3、试验、质量检验及施工期测量成果;

4、隐蔽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照片,以及必须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应包括所取的岩芯及土样; 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施工概况说明(包括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停、返工记录等); 8、已完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9、质量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10、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1、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9、11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包单位准备,在验收过程中,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第十六条 监理部接受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15天内完成对验收申请报告的审核,并即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确认签证。若已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并同时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签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单位工程验收签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6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各1份外,其余4份暂存工程承包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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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当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分项、分部、单位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和设计的规定;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考验;

4、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预验通过。 第二十条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30天前,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报告,其中包括工程概述,工程开、完工日期,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已完工程项目清单等;

2、工程施工报告,其中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

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签证文件; 4、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5、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记录;

7、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报告,其中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商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指示或监理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监理部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包单位整理就绪,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接受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的25天内完成审核,并即时上报业主单位限时组织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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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汇报;

2、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3、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尾工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签定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签定书,和合同质量等级评定证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竣工验收签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正本一式5份,除送交监理部1份外,其余4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签定书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正本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包单位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管理法规和验收的规定,及时整理其它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施工记录和施工原始资料,并按业主单位的指示或监理部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单位移交。

五、其 它

第二十五条 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要求,可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中间)及单位工程验收签定书格式,也可参照上述工程验收规程,由工程承包单位制定并报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审查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上述部颁工程验收规程和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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