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研究- 公管学院 下载本文

第二章 美国CFC税制的立法背景

长期来看,美国母公司从设立外国子公司到真正获得分配股利而履行美国纳税义务的这段时期内,它实际上是将很早就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往后延迟,从而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税负。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美国母公司在延迟缴纳税款的这段时间内等同于从美国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

二、“延迟纳税”的实现因素

居民纳税人利用延迟纳税来逃避税负绝非偶然之举,它的实现依靠着两点因素:一、美国税收制度的结构张力5,这为“延迟纳税”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二,税收利益的驱动,这是美国居民纳税人采取“延迟纳税”行为的最直接原因。

(一)美国税收制度的结构张力

“延迟纳税”的实现是美国税法两个基本规则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即全球所得征税规则(Worldwide Taxation Rule)和“公司面纱”规则(Corporate Veil Rule)。

1、全球所得征税规则

在对待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美国政府兼用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居民管辖权规则的核心是:居民纳税人需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即全球所得征税规则;而非居民纳税人,则仅需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上述规则的运用为CFC的组建提供了可能。由于外国公司不属于美国居民,无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向美国纳税。因此美国居民纳税人为了逃避其境外所得负担的美国税收,便通过在海外建立公司,将其境外所得进行转移,从而使该外国公司变成进行“延期纳税”的载体。

2、“公司面纱”规则

“公司面纱”是美国公司法制度中的概念。它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拥有广泛的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6美国税法制度也尊重这一规则,即承认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独立的纳税实体资格。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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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of Tax Policy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00, The Deferral of Income Earned Through U.S.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A Policy Study. 6

苗壮,2007:《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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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的利润首先按其独立的纳税资格征收公司税,然后直到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就其获得的部分征税

“公司面纱”规则为美国居民纳税人进行延期纳税提供了结构框架。因为该规则将公司同股东分割开来,即只要外国公司不将利润汇回,美国居民纳税人通过外国公司赚得的收入就不必负担美国税收。

在上述两条规则的双重作用下,美国居民纳税人通过建立CFC进行“延迟纳税”成为可能。

(二)税收利益的驱动

二战后美国海外投资迅速扩张到欧洲和其他地区。据统计,从1946年至1962年,美国的境外投资收益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增长150%。(1946年和1962年的比率分别为0.4和1.0)7。1960年,即美国引入CFC税制的前两年,按销售额统计,全球最大的20家跨国公司中有18家是美国公司,全球GDP的40%来源于美国8,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与此同时,美国国内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法定最高公司所得税税率由1940年的24%,逐步上升到1952-1963年的52%,并且在二战后保持相对不变。因此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美国居民公司需要负担的公司所得税也越加沉重。

为了避免美国本土高税率带来的高税负,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跨国公司纷纷将利润转移到设立在避税港的公司,并通过对利润的不作分配或少作分配来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从这些企业的角度来看,“延期纳税”的好处在于以下两点:首先“延迟纳税”给美国企业带来现值收益。假设折现率为10%,将一笔100美元的税款延迟5年缴纳,其支付时的税款现值仅为62元,相当于减少了38%的纳税义务。其次,在延迟纳税期内,外国公司将其本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作为盈余借贷给美国母公司和其关联方,于是各关联方可以充分利用这笔尚未履行美国纳税义务的资本。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追逐税收利益的渴望促使美国居民纳税人进行延迟纳税。

三、“延迟纳税”的危害

尽管美国在20世纪初期实行的延迟纳税制度在刺激对外投资,扩大海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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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Transmitted to the Congress. 陈新宇,2006:《为了“走出去”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宜缓行》,《涉外税务》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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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在低税国或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逃避美国税收,结果造成美国本土税收的大量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甚至侵蚀国内税基,从而严重侵犯了美国的税收权益。

第二节 美国CFC税制的立法目的

本节主要阐述美国政府建立CFC税制的主要目的,这也是美国当局于1962年颁布F分部后希望达成的目标。它们包括防止“避税地”的滥用、对被动所得征收、保证税制公平等。

一、防止“避税地”的滥用

CFC的避税安排一般是跨国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整体税负的中心环节。跨国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单一或多重目的的受控外国公司实体,综合使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将股东居住国的利润转移到设置在低税国或避税地的CFC,并通过对利润的不作分配或少作分配来逃避美国本土的纳税责任,获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

因此为了防止居民纳税人向设在避税地或实施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转移或累积利润,美国政府通过界定可接受的延期纳税和不可接受的延期纳税,使得CFC税制只针对那些为了逃税、避税而设立的公司。

二、对被动所得征税

F分部旨在对将美国CFC的所有消极所得纳入美国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而不管该所得是否经由避税地获得。

根据1962年美国参众两院对消极所得征税的解释,“尽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保证在海外开展的积极的美国商贸活动同其他国家的贸易活动一样须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但反对那些消极地接受投资所得的公司进行延期纳税。在此种情况下,税收的延期缴纳并不会对公司的竞争力造成影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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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of Tax Policy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00, The Deferral of Income Earned Through U.S.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A Policy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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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税制公平

F分部的另一个基本目标就是保证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公平。肯尼迪总统曾在其1961年向国会递交的相关提案中指出:延期纳税破坏了美国纳税主体间的税负公平。10

与条件相同的国内企业相比,境外投资企业常常利用延期纳税的手段以及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规避本应缴纳的税款,逃避纳税义务。延期纳税使境外投资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来自美国政府的无息贷款,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可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种现象造成了国内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因此肯尼迪总统认为,取消延迟纳税将有利于实现各纳税主体间更广泛的公平。

第三节 对美国CFC税制的概括总结

一、立法早且影响广泛

早在1937年美国就颁布了第一条反延迟纳税的条款,即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条款(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缩略为FPHC)。但由于FPHC条款涵盖范围较窄,仅针对美国自然人股东的消极所得,因此早在2004年它就已经被废止。 11

美国CFC税制虽然出现得稍迟一些,以1962年《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的颁布为标志。但相比之下,它扩大了纳税主体“美国股东”的范围,不仅针对美国个人也包含实体。此外在50年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中,美国CFC税制不仅在国际上影响广泛,而且成为众多发达国家进行CFC立法的效仿对象。

例如,1972年德国以美国的F分部为原型建立CFC税制,以此来应对居民纳税人将特定类型的所得转移至避税地。同德国类似,法国也是以美国颁布F分部为动力于1980年制定CFC规则,对位于避税地或低税国的法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利润征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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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9 同4 12

发展至今,德法两国的CFC税制已具备自身特点,区别于美国的F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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