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1) 下载本文

南方医科大学药学学院 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医学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医学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占15%,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占65%,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占1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总分由各学年综合测评得分合成,其中五年制本科:一年级占10%、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25%、四年级占25%、五年级占20%;四年制本科:一年级占20%、二年级占25%、三年级占30%、四年级占25%;三年制专科:一年级占30%、二年级占35%、三年级占35%。 第四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六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下限为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 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 道德修养。主要包括: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 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 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

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下限为0分,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其他学院活动不承认

(一) 被评为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的加10分,校级的加8分,

各学院(以下简称“院级”)的加7分;被评为优秀团干者省级以上的加9分,校级的加7分,院级的加5分;被评为优秀团

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的加9

分,校级的加7分,院级的加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二) 受学校、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5分、4分。 (三) 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院级先进集体的,

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6分、5分、4分,其他一般成员者,省、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 在卫生检查中,被校级评为文明宿舍的,所在寝室每人每

学期加6分;被院级评为文明宿舍的,所在寝室每人每次分别加3分,但该项每学期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者仍按15分计算。(以校风校纪纠察工作简报、院学生会纪检部简报为准)。

(五)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捐书、捐款、捐物者,每次加1分,

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5分者仍按5分计算。

(六) 参加校、院级组织的、公差勤务、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

每次加2分,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七) 义务献血者每次加6分.

(八) 本学年被评为入党积极分子者加

2分。

(九) 本学年参加社会义务工作、青年志愿活动参加一次未满5

小时者加2分,满5小时未满10小时者加4分,满10小时或以上者加8分;课外科研小组组长经指导老师认可其主要工作并加以推荐者可另加2分。

第八条 品德表现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生队点名等规定必须参加的劳

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 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

者,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