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下载本文

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基础2结构2屋面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蓬: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者,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时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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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该按其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该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按其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面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仓库、商店、车站、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 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m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m者,应按雨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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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m以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总 说 明

一、《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表(基础、结构、屋面)》(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表》(2003年)的基础上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即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定额计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招投标工程编制的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项目(不含土石方工程,另行套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第二部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三部分为附录。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照《规范》统一项目编码设置,定额基价的表现形式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执行定额计价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六、本定额消耗量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人工工日:

(1)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分为三个技术等级。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的单价取定为:普工:42元/工日;技工:48元/工日;高级技工:60元/工日。 2.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工作内容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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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堆放或操作损耗。

(2)本定额列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或原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

(3)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打包并为零星材料费,以“元”表示。 3.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采用我省常用机械类型,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 (2)机械台班包括机械幅度差。

(3)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2008年)计算。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技术措施项目中第十章外脚手架增加费、第十一章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及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和木材干燥均按自然养护、自然干燥制定的,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其他方法养护和木材采用烘干法,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对周转性的模板、脚手架、工具等建筑材料,已包括同一城市的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十二、本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作了以下调整:

1、定额中脚手架含量计量按脚手架租赁一次投入量计算。

2、本定额商品混凝土单价按出厂供应价格加运输费、泵送费以“入模”价格的方式列入基价。其“入

模”价格按不同运距和泵送高度综合取定,已包泵送管道的安装、拆卸、固定、清洗等费用,不包含入模后的振捣、养护等内容。

十三、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坍落度取定如下:

名称 坍落度

十四、执行定额计价方法时:

1、本定额各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附注等条文注明允许按人工、材料、机械换算者,均应按本

定额所列单价计算基价,列入定额直接费。

2、本定额规定应计取的项目,由于施工单位采取了技术措施,改变了生产工艺又能按工程质量要求

完成任务,保证安全操作,其项目仍按本定额计算。

3、山上施工,运输车不能直接到达施工现场而发生的运输,根据发生的数量另作补充,按实计算。 4、定额中的人工工日及单价,各地不得调整。

5、定额中的机械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机型为统一划分,实际采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不允许换算。

十五、本定额中未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编制预算时,应按施工图计算构件工程量后,再按下表分别增加废品损耗率。

名称 预制砼构件 预制混凝土 10~30 现浇混凝土 30~50 防水混凝土 50~70 商品混凝土 130~150 制 作 废品率 0.2% 0.1% 运输堆放损 耗 0.8% 0.4% 安装打桩损 耗 0.5% 1.5% 构件制作 A31.015 A31.02 构件运输 A31.013 A31.019 构件安装打 桩 A31.005 A31.015 预制砼桩 注:A:为施工图计算构件的工程量。

十六、本定额未列的消耗量项目,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械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方法收集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是我省建筑工程按定额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编制、修改和翻印。 十八、本定额中注有“33”以内或“33”以下者,均包括“33”本身“33”以外或“33”以上者,则不包括“33”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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