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每套灯具熔断器盒内熔丝齐全,规格与灯具适配;
2. 架空线路电杆上的路灯,固定可靠,紧固件齐全、拧紧,灯位正确;每套灯具配有熔断器保护。
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22.1 主控项目
22.1.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2.1.3 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2.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22.1.4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2. 相线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无软线引至床边的床头开关。 22.1.5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挂钩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小于吊扇挂销直径,且不小于8mm;有防振橡胶垫;挂销的防松零件齐全、可靠; 2.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小于2.5m;
3. 吊扇组装不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零件齐全;
4. 吊杆间、吊杆与电机间螺纺连接,啮合长度不小于20mm,且防松零件齐全紧固; 5. 吊扇接线正确,当运转时扇叶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1.6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底座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且直径不小于8mm。固定牢固可靠。
2. 壁扇防护罩扣紧,固定可靠,当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2 一般项目
22.2.1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2.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3.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 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 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22.2.2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层高小于3m时,拉线开关距顶板不小于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2. 相同型号并列安装同一室内开关安装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小于20mm;
3.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22.2.3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杆上下扣碗安装牢固到位; 2. 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 22.2.4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2.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防护罩无变形。
23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23.1 主控项目
23.1.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23.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24 接地装置安装 24.1 主控项目
24.1.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1.3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理地深度不应小于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24.1.4 接地模板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24.1.5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表24.2.2 最小允许规格、尺寸
敷设位置及使用类别 种类、规格及单位 室内 圆钢直径(mm) 扁钢 截面(mm) 厚度(mm) 角钢厚度(mm) 钢管管壁厚度(mm) 2地 上 室外 8 100 4 2.5 2.5 地 下 交流电流回路 10 100 4 4 3.5 直流电流回路 12 100 6 6 4.5 6 60 3 2 2.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25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5.1 主控项目
25.1.1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25.1.2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连接。 25.1.3 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
25.2 一般项目
25.2.1 钢制接地线的焊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24.2.1条的规定,材料采用及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24.2.2条的规定。
25.2.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25.2.3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25.2.4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2. 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300mm;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
3. 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
4. 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25.2.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25.2.6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25.2.7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26 接闪器安装
26.1. 主控项目
26.1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26.2 一般项目
26.2.1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26.2.2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直拉力。当设计无要求时,支持件间距符合本规范第25.2.2条的规定。
27 建筑物等电们联结
27.1 主控项目
27.1.1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27.1.2的规定:
表27.1.2 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
材料 铜 钢 截 面 干 线 16 50 支 线 6 16 2
27.2 一般项目
27.2.1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27.2.2 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2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8.0.1 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不同划分;
2.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1个检验批;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划分; 4. 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